退伍军人服务站章程(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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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服务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中心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以班子会议研究讨论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作为决策形式。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全心全意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保障服务。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关系转接、档案移交和教育管理、来信来访、法律服务以及舆情收集、引导等;协助做好军属、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服务等;协助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数据信息采集;负责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招聘会、推介会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3、,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单位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肩负的工作任务。(三)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对本单位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四)领导本单位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五)坚持党要

4、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六)履行其他应由党支部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本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监督改革发展制度,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本单位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双融合、双促进,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职责履行全过程,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本单位设置的

5、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有关的工作职责。(三)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四)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的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四)指导监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运行。(五)指导本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六)批准本单位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使用。(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

6、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单位章程及宗旨、范围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正确健康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班子会议。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

7、军人的决策部署和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工作要求。(二)拟定中心章程(草案),拟定和实施中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负责单位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工作,做好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四)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人员分工,做好人员日常管理。(五)定期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报工作。(六)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核定职数内,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名并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接受评议,作出考核意见。(七)中心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8、行政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中心主任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任免。中心主任职权:(一)主持中心全面工作。(二)指导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业务工作。(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决议,积极做好中心全体人员的管理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四)主持召开中心会议,研究决定行政重要工作的开展和重大问题处置。(五)负责审批中心各项费用开支。(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确保及时完成任务。(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

9、条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一条中心不设内设机构,根据有关编制文件要求,按照工作需求、业务性质及工作人员实际情况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如下:(一)获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访接待及有关问题回复的权利。(二)获得优抚、安置、就业创业等各类信息咨询的权利。(三)获得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的权利。(四)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如下:(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二)继承和发

10、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其他各项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陈述事件及提交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通过网络、来信、来电、来访合法合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日常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本单位的章程,践行单位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和非法干涉。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一)指导本市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业务。(二)协助做好退役军

11、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电话信访工作,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政策解答、权益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和涉退役军人舆情收集、引导等工作。(三)协助组织当地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收集和发布用工需求,提供就业指导和帮扶等服务,协助承办招聘会。(四)通过日常走访等多种途径摸排本市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情况,努力做好帮扶援助工作。(五)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收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

12、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岗位人员统一管理。(二)本单位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所有经费均纳入经费预算范围。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

13、计划,科学合理编报单位预算,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及时准确编报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一)本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接受捐赠。(二)本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单位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

14、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没有约定用途的,受赠财产使用应当符合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三)单位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

15、开第三十四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日内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明确章程生效时间,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按规定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二)本单位的预决算应当在上级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预决算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挂网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可以在上级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网站挂网公开。(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明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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