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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工程施工的一般规定1、边坡工程应根据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方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3、不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4、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满足地下水、暴雨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5、边坡工程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实施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法施工。7、边坡工程施工应进行水土流失、噪声及粉尘控制等的环境保护。8、边坡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有关章节及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