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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推动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高质量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计价导则。2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其他投资的建筑工程参照执行。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可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2、,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4 .工程总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5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部分应当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单价部分应当单独列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其计量和计价方法。6 .发包人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根据发包内容和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
3、工程总承包费用进行目标管控:6.1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对应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对应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6.2 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对应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对应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6.3 通过财政评审的项目,按照财政评审结果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费用控制目标。7 .需要经过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财政评审通过后进行发包。8 .鼓励实
4、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投资。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8.工程总承包费用包含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8.1 勘察设计费指对工程项目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勘察费和设计费。8.1.1勘察费指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岩土工程初步勘察费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费。8.1.2设计费指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8.2.工程费用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
5、置及其安装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8.2.1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造、生产性设备及配套工程安装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当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8.2.2设备购置费指为项目建设而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费用。不包括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的价值。8.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除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外,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8.3.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指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对专业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配合协调,以及提供竣工
6、资料汇总整理、对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保管等相应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8.3.2试运转费指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试运行等费用。8.3.3工程保险费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8.3.4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指在项目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临时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费用。8.3.5BlM技术使用费指通过BIM技
7、术建立工程项目的三维模型,实现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进度管控、运行维护等活动发生的费用。8.3.6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指用于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相关费用。8.3.7测绘费指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基准放样、竣工测绘等工作内容。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定位复测费。8.3.8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指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使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1.1 包人应当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内容和范围,对勘察设计费项目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项目予以增加或减少。1.2 按规定应当由发包人支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造价咨询
8、、项目管理以及除施工规范要求应当由承包人进行检验检测外的其他检测等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三、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IL项目清单编制11.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费、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2 发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发包时编制项目清单,项目清单的编制应当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11.3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和本导则,按照不同发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11.4 单价部分的项目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组成,按照国
9、家和省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进行编制,所列出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11.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专业服务的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暂估价部分的价款调整方式。11.6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支付后余额
10、归发包人所有。1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12. 1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13. 2编制依据14. 2.1本导则;12.2.2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财政评审报告等;12.2.3招标文件;12.2.4发包人要求;12.2.5勘察报告(如有),项目现场情况、气象水文资料、工程特征等;12.2.6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以及相关造价指数指标等;12. 2.7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12.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结合发包阶段和范围所对应的内容进行编制,
11、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费用之和;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费用之和;在财政评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评审费用之和。12.3.1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根据发包阶段和范围所对应的内容,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情况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12.3.2工程费用12.3.2.1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或财政评审结果,按照现行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工程造价指标或者参考类似项目指标结合市场情况编制。12.3.2.2设备购置费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或财政评审结果,按照方案设计
12、或者初步设计结合市场询价情况编制。12.3.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1.1.1 3.3.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根据发包方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60%,不再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总承包服务费。1.1.2 3.3.2其余费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12.3.4 暂列金额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或财政评审中的预备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宜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的5%o12.3.5 总价与单价组合方式中的单价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的20%o12.3.6 暂估价的金额不宜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的10%。12.3.7 发包人应当根据相关
13、规定、参考类似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四、投标报价编制13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价格清单是投标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14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报价中的单价部分,投标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填报。15 .暂估价部分、暂列金额应当按项目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五、合同价款的调整16 .除发生下列情形,由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合同价款的具
14、体调整范围和方式外,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予调整。16.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16.2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16.3 市场价格变化;1.1 4不可抗力;1.2 5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情况;1.6 6索赔;1.7 7工期提前或延迟;1.8 8暂估价。17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发包人对经批准的方案设计(可研阶段发包)或者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发包)所做的改变。18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
15、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时,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9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20 .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图缺陷等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降低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21 .因人工、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设备购置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价格信息调整法进行调整。22 .包含勘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23 .发包方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当征求承包人书面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当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当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24 .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以招标确定的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其价格,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