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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大开发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同时享受问:我们是贵州一家公司,从事小型耕种设备的生产制造,2019年研发新型耕种设备发生研发费用,请问我公司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
2、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将本政策延期至2030年12月31日,并规定自2021年1月日起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调整为60
3、%以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9点,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属于贵州省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综上,你公司2019年度从事小型耕种机械的研发制造属于贵州省鼓励类产业范围,如果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