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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题)襄阳市城镇规划局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日勺顺利实行,使都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省集约运用土地,配置都市公共设施,改善都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阳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与都市规划制定、实行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他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都市规划制定、实行及监督管理
2、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有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都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贯彻。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0设计必须由具有对应资质B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日勺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如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
3、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规定如下:提交AutoCAD软件BDWG格式或DXFB矢量数据文献。提交3DMax软件BMAX格式数据,并满足都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2023)o提交B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对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坐标系统采用本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aJ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五条本规定0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有关内容随之作对应变更。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4、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步废止。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镇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重要性质,根据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3)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0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合用于襄阳市都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
5、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关键保护区用地面积L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B都市建设用地。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B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同意0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建设用地性质旧城区新城区襄城古城区(护城河以内)东津老街区樊城旧城区襄州旧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40l.0401.2351.0多
6、层W301.3W301.528W1.4中高层/282.2252.0高层/203.518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W351.0W351.0351.0多层W351.5W352.235W2.1高层/355.0304.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低层451.3451.4401.3多层452.0452.6402.4高层/W455.5W405.0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有关文献执行备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都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详细状况按程序确定。都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旧城改造规划
7、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3、表1合用于单一类型0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0,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日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o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导致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0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协议意0修建性详
8、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过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规定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都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2、有内涝威胁B用地应采用合适B防涝措施。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B划分应以同意B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B用地面积不合适不不不大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时用地面积不合适不不不大于60亩。确实不能整合B小地块B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周围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开发建设。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
9、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第十三条都市地下空间运用规定按襄阳市市区都市地下空间开发运用管理暂行措施襄政发(2023)25号执行。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有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如下设施。小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免费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小区居委会使用。1、居住规模2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小区办公服务用房;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他有关公共设施。2、居住规模VlOOO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小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啊公厕一座。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规定
10、按有关专题规划执行。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稚园的规定: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稚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免费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配建幼稚园应当与区域人IJ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规定。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抵达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抵达1500户及以上0均应配建幼稚园。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有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配套建设B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
11、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23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一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6、居住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不不不大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不不不大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小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7、建筑面积
12、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0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免费交给环卫管理部门。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日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原则(CJJ/141-2023)执行。第三章都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同一建筑须同步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规定。建筑物宜采用南北合适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合适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在不利朝向时,应采用对应措施。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日勺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时间距:新区内不不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的L2倍,老城区不不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规定。纵墙面与山墙面时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日勺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他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汇报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规定。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Ih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
14、置山墙高层302520302513181513181513中高层302513302513181513181513多层181513181513151061396低层1815131815131396966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i肖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B间距,新区内不不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L2倍,老城区不不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规定。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汇报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规定。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