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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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串讲主讲人:陈清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属于刑事法,实体法,公法。二、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刑法的性质广泛性不完整性强制性补充性二、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第一,行为规制机能第二,法益保护机能第三,自由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编,章,节,条,款,项。“但书”二、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一

2、)刑法解释的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树立法治观念。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要求合理解释刑法。要求正确定罪量刑0第二节平等适

3、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思想基础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首先,平等地保护法益。其次,平等地认定犯罪。再次,平等地裁量刑罚。最后,平等地执行刑罚。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三)刑的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J不适用的三种特殊情况我国刑法第6条第2

4、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J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J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二)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6、;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说第节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特征概述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第一节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事实上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7、、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前者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此时的身份称为构成身份;后者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此时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五)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第五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

8、机整体。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4、犯罪构成并不是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5、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6、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7、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二、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4 .共同的构

9、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5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二、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 .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10、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2 .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

11、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三、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也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二者区别: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12、。(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四、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二)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1 .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是指以造成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危险犯则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2 .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犯是以发生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不以发生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个

13、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3 .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犯罪构成符合性也在持续的情况。第四节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14、;一般犯罪主体;特殊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法定年龄1 .刑事法定年龄的概念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第四节犯罪主体2 .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15、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第四节犯罪主体(二)辨认控制能力1 .辨认控制能力的概念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第四节犯罪主体2 .辨认控制能力的种类(1)完全辨认控制能力(2)相对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3)部分辨认控制能力,是指由于某种精神病导致对某类犯罪没有辨认控制能力,而对其他犯罪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4)减轻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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