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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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章程参照范本之四:合用于股份有限责任企业企业章程参照范本之四:合用于股份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欧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股份有限企业。第四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O(注:根据实际状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详细填写)第四章企业设置方式第六条企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设置:(一)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置,由发起人认购企业应发行的所有股份。(二)企业以募集方式设置,由发起人认

2、购企业不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35%的股份,其他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1第五章企业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股份总数:万股。第八条企业股份每股金额:元人民币。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股份有限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区I,从其规定)。第十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策。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注:企业发起设置时,全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3、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他部分由发起人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请根据实际状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I,应按实际状况续填本表)2第七章企业股东大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企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I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时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4、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的J,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局限性企业法规定人数或者企业章程所定人数的I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弥补的I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企业百

5、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祈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持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告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各股东;

6、发行无记名股票的I,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aI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告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告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策。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I,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企业。第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表决权。但企业持有的我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7、决权过半数通过。不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策,实行累积投票制。4第十九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I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时委托书一并保留。第八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

8、规则第二十一条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人(注:5人至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汇报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企

9、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I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络;(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5(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10、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告知方式和告知时限由董事会自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I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策时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11、议的I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J决策承担责任。董事会的I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股东大会决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I,参与决策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时,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欧J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6(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路方案;(四)拟订企业区;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区;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

12、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董事长(或者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任命/委派/聘任产生,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第十章监事会的I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企业设监事会,组员人(注:不得少于3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人,职工代表监事人(注: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欧I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13、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7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区J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欧I提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14、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决策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除企业法有规定外,由股东自行规定)第十一章企业利润分派措施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

15、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8的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此前年度亏损时,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策,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的I,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派的利润退还企业。第三十七条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者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分派。第十二章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三十八条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无应删除此条)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第三十六条(一)项规定而解散的I,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区)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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