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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 .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2 .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
2、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3 .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4.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5. 1.L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5.1.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5.1.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1.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4.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4.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4.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4.2.3.职业病报告卡;4 .2.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 .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6 .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