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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登三架设作业汕尾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编印目录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1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第三节登高架设作业根基知识4第四节登高架设作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使用6第二章脚手架安全知识8第一节脚手架根基知识8第二节常用脚手架安全知识10第三节工具式脚手架安全知识12第四节其他脚手架安全知识13第五节常用模板支架安全知识15第六节临边、洞口防护架安全知识16第七节脚手架撤除安全知识17第八节脚手架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17第三章跨越架安全知识19第一节跨越架根基知识19第二节带电跨越架构造与搭设、撤除技术20第三节跨越架封网21第四节跨
2、越架搭设、撤除安全防护知识21第四章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管理22第一节安全管理概述22第二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3第三节脚手架、跨越架安全检查与验收24第四节脚手架、跨越架安全管理25第五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6第五章施工现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27第一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27第二节事故现场急救知识28第六章登高架设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训练29训练工程一:脚手架施工前的准备要求29训练工程二: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搭设及撤除训练29训练工程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部件的判废30训练工程四:竹竿跨越架搭设与撤除30训练工程五:小钢管跨越架搭设30训练工程六:跨越架搭设与撤除31训
3、练工程七:跨越架搭设安全要求31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1 .特种作业的概念: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l)1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4、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丕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丕程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5、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 .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2)1 .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顺的单位承当。
6、2 .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不安全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安全区域”3 .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4 .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7、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4)1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安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O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2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安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石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8、(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3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木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6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
9、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安糜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夏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P5)1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视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
10、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P6)1 .获得劳动安全安康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安康保护的权利”;还规定“建设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 .知情和建议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3 .承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有“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享有“获得
1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4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O5 .紧急状态下停顿作业或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 .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12、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 .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直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工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安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P9)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13、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O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O2 .服从管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掌握安
14、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操作技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应当“提高职业技能o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比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O第三节登高架设作业根基知识一、高处作业概述1.高处作业的有关定义(PlO)(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展的作业。(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3)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
15、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根基高度。(5)根基高度(b):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画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6)作业高度(力W):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里离空的最大值,(7)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与根基高度Sb)的关系:(PU)不同根基高度自其坠落半径R分别为:当根基高度显为25m时,坠落半径R为%1;当根基高度和为5m以上至15m时,坠落半径R为3m;当根基高度瓜为15m以上至30m时,坠落半径R为4m:当根基高度为30m以上时,坠落半径R为包1。2.高处作业的区段和分级:(PII)(1)高处作业的区段: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不安全因素: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又包括以下类别:强风、舁遢、雪天、雨天、夜间、带电、悬空、抢量等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