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行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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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工程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第三条【小散工程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

2、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

3、工程;(八)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等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士工程;(九)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其中,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第四条【零星作业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定的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活动。具体包括

4、:(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各区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第五条【除外规定】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

5、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其他相关情形】以下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一)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据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七条【纳管原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

6、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属地管理第八条【各区政府职责】各区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对辖区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基础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予以补贴、扶持等激励机制,统筹组织各街道办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

7、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四)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上报信息化,实现信息分流、跟踪督办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第九条【街道办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

8、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社区工作站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

9、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社区职责】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街道办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三)配合街道办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四

10、)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以及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五)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第三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小散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督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零星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监管、物业管理、城市管理、教育、卫

11、生、文体旅游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督导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十三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监管、物业管理、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监管部门

12、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统筹督导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纳入综合执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章主体责任笫十六条【履行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十七条【小散工程业主的主

13、体责任】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其中,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小散工程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

14、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零星作业业主的主体责任】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执行;(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责

15、任】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第二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要求】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

16、)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口口口;(四)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五)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禁止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第五章监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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