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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发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与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与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与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事故调查务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
2、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者筹建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与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固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常事故。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特殊或者未遂。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者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蜂义下同)。(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50人以上10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以上5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与
4、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禅义3,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4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条通常事故分为:A类通常事故、B类通常事故、C类通常事故。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通常事故:(一)造成3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
5、任的通常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下列同时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通常事故:(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三)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四)设备设施或者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五)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6、。(六)22O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者塔筒、塔架倒塌;或者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C类通常事故:(一)升压站HOkV下列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3天。(二)IOkV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天。(三)240MVA下列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六)850KW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850KW下列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90天。(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C类通常事故。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
7、一类障碍:(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20万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IOkV超过48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IOkV超过72小时。(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7天。(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7天。(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5天。(七)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48小时。(八)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现
8、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96小时。(九)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10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0%o(十)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特殊或者被迫停运: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者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压板)。(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2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1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5天及以上者。(十二)其它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
9、障碍者。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10万元及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2小时,12KV超过24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12KV超过48小时。(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风场停电的,时间超过8小时。(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4天。(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5天。(七)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0天。(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
10、;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7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5%。(十一)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事件但尚未造成后果者: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者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压板)。(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1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7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
11、补费用达5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十三)其他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者。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殊或者未遂:(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3万元及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12KV超过16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12KV超过24小时。(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全场停电的。(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天。(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3天或者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3天。(七)风电机组故障导
12、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5天。(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6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12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6%。(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5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3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3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5天及以上者。(十二)倒闸操作发生重要项目漏项、顺序颠倒或者操作不到位尚未造成后果者。(十三)无票工作,或者虽有检修工作票但要紧安
13、全措施不全或者错误尚未造成后果者。(十四)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瞬时失去知觉或者经他人协助脱离危险。(十五)误进高压电气间隔或者擅自越过高压电气遮拦未造成后果者。(十六)在没有明显断开点(未拉开倒闸或者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十七)工具或者人身误碰邻近带电设备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者。(十八)未与工作票许可人联系,擅自撤离安全措施;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或者恢复系统操作。(十九)在有可能转动的部件上工作,未按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二十)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未经定期试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未造成人身伤害。(二十一)高空作业中虽系安全带,但发生高空摔
14、跌悬吊,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二)起吊物件时发生起吊工器具断裂,但未造成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伤害。(二十三)脚手架、扶梯、梯子、助爬器等工具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者。(二十四)使用中的砂轮、电钻、液压力矩扳手、切割机等液压或者电动工具发生断裂或者碎片飞出,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五)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未发生交通事故者。(二十六)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殊或者未遂者。第十七条人身重伤认定标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执行。人身轻伤认定标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19906号)执行。第十八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
15、字1991113号)执行。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8104号)执行。第十九条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执行。事故调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121号)执行。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115号)执行。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生部令200225号)执行。第三章事故归属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择义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根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要紧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第二十四条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第二十五条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6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7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