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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协议日期:2005-7-26来源: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作者: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字体:大中小湖北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004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资格。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
2、遵守: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一)统保险种乙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全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统保标准1、承运人车辆分类由于各类危险货物自身的特点不同以及因意外产生的后果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我公司同意按省道协要求,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分为A、B、C三大系,并因此对各系车辆的最低总责任限额作出要求如下:A系为易燃货物运输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5万元;B系为易爆货物运输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O万元;C系为剧毒和放射货物运输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若运输货物涉
3、及多个档次货物,则按照最高运输货物风险档次为准核定档次2、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货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累加)和单项限额货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15万20万30万40万50万100万每人每次人身伤亡限额5万5万5万10万10万15万每次事故除污费用限额00010万15万20万注1: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出险时实际损失为准,但其与人身伤亡、除污等其他赔偿费用相加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注2: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超过100万,须单独申报核批。3、保险费计算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费=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X费率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15万20万-50万50万以上(不含50万;费率L5%(吨位在5吨及以
4、下)1.7%(吨位在5吨以上)1.7%1.5%4、累计总责任限额(特指每车/全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车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累计总责任限额(特指每车/全年)为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的5倍。当出具保单时,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投保车辆超过5辆的,按照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乘以承运危险货物车辆数确定每车的累计责任限额(特指全年),并在出具的保单中明确。如:出具保单时,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投保车辆为8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总限额选择为20万,则每车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的8倍,为160万。即:在每车的保险单中列明累计赔偿限额为160万。5、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
5、赔额为100O元或责任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6、预付赔款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超过50万的大额保险赔款,我公司可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投保人及时恢复经营。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其余赔款。7、重大过失行为本保险所指“重大过失行为”澄清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如下六项行为: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5)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6
6、)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8、特别说明1)如全省该险种本年度达到盈亏平衡,本公司在续保时,给予无事故的承运人单位来年该险种10%的保费优惠。2)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每程保险责任起止范围为: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直至卸离运输车辆时为止。3)本协议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三、业务流程(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三)保险单在运管部门登
7、记、备案。(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向乙方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方案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的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
8、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六)对于群死、群伤、重大污染等恶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七)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八)为了密切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双方应以文件形式将双方各级机构的联系人员名单下发各自的分支机构(九)甲方应严格要求省内各危险货物承运人,严禁在向乙方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
9、同时,退保或不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五、信息沟通甲、乙双方应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乙方定期向各市州运管机构及省运管机构提供已办理投保车辆的日期、金额、数量、牌照号及事故理赔情况。甲、乙双方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0号前核对上季的业务数据,并于本协议生效月对应的次年当月30号前核对全年的业务数据。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三个年度内,在甲方的组织推动下,由乙方独家承保全省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如中国保监会、交通部对承运人责任险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否则协议自行解除。七、协议的调整及解
10、除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对方有权解除协议。八、费率调整本协议所列的保险费率为协议生效后第一年的保险费率。由于是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相关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促进我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为我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行统保的三个年度内,实行费率调整办法。即: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将根据全省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对次年统保费率进行调整。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少,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产生较高盈利,则适当下调统保费
11、率;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多,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出现较大亏损,则适当上调统保费率。九、争议的解决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湖北省分公司(签章)(签章)-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十五日-OO五年七月附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
12、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13、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一)
14、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15、第十一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0%o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o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一)运输车辆发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