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内饰件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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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内饰件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60: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12-01 实施2005-10-10公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与受理4. 2型式试验5. 3初始工厂审查6.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5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1.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 2认证证书的变更6.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与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 加施方式6.4 加施位置7 .收费

2、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使用单一型或者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含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与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2 .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使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O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委托与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 3初始工厂审查1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5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

3、的委托与受理4. 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下列要紧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 1.1.1层积复合材料D各层材质及厚度;5. 2)加工工艺:6. 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6.1 .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Io6.2 产品抽样检测4. 2.1产品抽样5. 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6. 2.1.2抽样时机通常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能够与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7. 2.1.3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含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

4、低于样品的10倍。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五块(件)标准试样。假如沿不一致方向有不一致燃烧速度的内饰材料,则应在不一致方向截取试样。试样规格为356InnlXlOonm1。若内饰件的形状与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1)假如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2)假如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3)假如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者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宽度

5、小于3mm,的内饰件也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4. 2.1.4试验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己经确认合格的样品与有关资料。5. 2.2检测标准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注:标准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6. 3初始工厂审查7. 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通常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通常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8. 3.2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9. 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

6、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含下列内容:D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与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者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2)。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7、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与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

8、发生的工作口,包含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通常为5个工作口,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与证书制作时间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的频次4. 5.Ll通常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5. 5.L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D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

9、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说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者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能够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能够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通常为1至2个人口。4.

10、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o5. 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含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见4.2.1.3o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根据本规则中的第4.2.2条。6. 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能够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

11、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7. 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与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者工厂信息(名称与/或者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与/或者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

12、有效与/或者换发认证证书。5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与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与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务必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同意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加施方式能够使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与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使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6.4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

13、的适当位置或者其最小外包装上。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 .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1 单一材料1.1.1 产品名称;1.1.2 材质;1.1.3 正面颜色及厚度;1.1.4 编织/制造方式。1.2 层积复合材料1.2.1 产品名称1.2.2 各层材质、厚度及编织/制造方式;1.2.3 排列方式;1.2.4 加工工艺;1.2.5 表层颜色;1.3 内饰零件尺寸:长X宽X高;1.4 添加剂的种类与比例(如有)。2

14、.足以识别产品要紧特征的照片。3 .层积复合材料内饰件产品材料剖面示意图。4 .产品关键原材料清单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为:单一材料与层积复合材料等;4 .2清单中至少要包含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与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含: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2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与职责规定文件等。6 .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

15、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2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职责与资源1. 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管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职责与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事实上施与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与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与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1.2资源工厂应配备务必的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固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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