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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施。三、带薪年休假的基本原则1, 带薪年休假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职工有充足的休息和个人时间。2, 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的劳动年龄、服务年限或绩效考评等因素确定。3, 带薪年休假应当与职工其他休假制度相衔接,职工可以将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制度结合使用。4, 带薪年休假应当安排得当,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及服务职责。四、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法2, 职工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在5年以
2、上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在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在20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为20天。3, 若职工有不足1年的工作年限,应当按照1年计算。4, 职工获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以年计算。五、带薪年休假的使用1. 职工可以在年度内或累计两年内将带薪年休假全部或部分使用。2. 职工应当事先向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3. 带薪年休假的使用应当在职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六、带薪年休假的补贴与结算1. 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IO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 职工离开单位前应当结算未休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工资及职工工作年限,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补偿。七、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与监督1.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和管理与监督制2. 职工可以向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部门反映与带薪年休假实施相关的问题。八、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细则原则上不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岗位。3.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