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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原则文献分类号浙江省地方原则DB33/TXXX-XXXX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查规则Atmosphericpressuretankof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XXXX-XX-XX公布XXXX-XX-XX实行浙江省质量技术曲督局公布序言1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献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罐体类别46检查周期47检查程序58检查项目、内容及措施59结论评估1010附贝IJ11附录A(资料性附录)整改告
2、知书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查汇报13附录C(资料性附录)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常压罐式集装箱定期检查汇报15序百本原则对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常压罐体的定期检查程序、内容、措施和成果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建立在GB18564.1、GB18564.2、JB/T4782有关定期检查规定的基础上,罐体修理和改造H勺检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原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8564.1、GB18564.2、JB/T4782的有关规定。本原则按GB/T1.卜2023原则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原则的构造和编写给出口勺规则进行编制。本原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
3、原则重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企业、衢州市特种设备检查中心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本原则为初次公布。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查规则1范围本原则规定了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常压罐体定期检查的基本规定、准备工作、检查周期、检查程序、检查项目及措施、检查成果评估H勺技术规定。本原则合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经营活动的常压罐体的定期检查,常压罐体包括:a)按GB18564.1设计、制造且正常运送过程中工作压力不不小于O.IMPa的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如下简称金属罐体);b)按GB18564.2设计、制造且正常
4、运送过程中工作压力不不小于0.1MPa的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如下简称非金属罐体);c)按JB/T4782设计、制造且正常使用过程中工作压力不不小于0.IMPa的液体危险货品罐式集装箱(如下简称常压罐箱)。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口勺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道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定GB18564.1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规定GB18564.2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
5、属常压罐体技术规定JB/T4782液体危险货品罐式集装箱TSGR7001-2023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GB12268-2023危险货品品名表GB6944-2023危险货品分类和品名编号GB7258-202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617-2023汽车运送危险货品规则NB/T47013-202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QC/T932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3. 1罐体tank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於J封闭容器。3.2安全附件safetyattachments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
6、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H勺总称。3.3液体危险货品dangerousliquidgoods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送、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轻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尤其防护的液体货品。3.4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品,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送罐式车辆。3.5液体危险货品罐式集装箱tankcontainerforda
7、ngerousliquidgoods系指由两个基本部分即单个罐体或多种罐体以及框架构成的用于装运液体危险货品的移动式容器。3.6定期检查periodicalinspection定期检查是指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或液体危险货品罐式集装箱停运时由检查机构对罐体进行的检查及成果评估。4基本规定4.1 检查检测4.1.1 定期检查除应符合本原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1.2 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经质检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查资质,或者具有经质检部门核准的汽车罐车定期检查RD7资质。4.1.3 检查机构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相对固定的检查场所
8、,并满足如下规定:a)固定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查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场所地址、受理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b)固定场所配置H勺检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检查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查员及以上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对应项目的11级及以上资质证书;c)检查区应设置在室内,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查工位数量不少于4个,总面积不少于400m2,待检停车位不少于10个;d)检查区应配置罐体内部检查、整体渗漏试验、呼吸阀校验、装卸软管耐压试验、X射线检测等项目开展所需的)仪器设备;e)固定场所内配套有罐体清洗及废液处置能力,并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f)根据罐体检查过程也许发生
9、日勺安全风险,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4.1.4 检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委托,在检查前对罐体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原则规定实行检查。4.1.5 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应当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查服务,应当基于检查时的实际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查汇报,并对检查成果对的性负责。4.2 使用维护4.2.1使用单位应具有交通运送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品运送许可证资质。对未经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过检查合格有效期的常压罐体,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4.2.2使用单位应当为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检
10、查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2.3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查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定期检查委托或申请。4.3改造与重大修理4.3.1从事罐体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具有对应罐体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产品原则及本原则的规定。4.3.2本原则所指改造,是指变化罐体充装介质、变化封头或筒节的构造形式、更换罐体、变化安全附件配置等。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承担罐体改造工作。4.3.3本原则所指重大修理,是指对罐体的封头、筒节或加强部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罐体对接焊缝的补焊。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或具有对应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承担罐体重大修理工作。4.3.4罐
11、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不得减少产品安全性能,不得变化罐体与行走机构(或框架)的连接形式,不得增大罐体容积,不得对壁厚减薄区域或泄漏部位采用贴补、堆焊的措施进行修理。4.3.5生产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缺陷状况,接受使用单位的委托并对改造和修理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可委托罐体检查机构对改造或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4.3.6罐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工作完毕后,承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随车提交对应的设计图样、质量证明文献等资料。4.4准备工作4.4.1检查前,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应符合如下规定:a)检查场所及防护用品配置应能保证检查过程人员、设备安全;b)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将空载车辆停放于指定的检查工位上,熄火并
12、可靠制动;c)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查时,应设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及应急措施;d)罐内检查H勺照明电压应不不小于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有漏电保护措施;e)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并设置警示标志。4.4.2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查前,罐体置换及清理状况应符合如下规定:a)影响检查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查规定进行清理或者拆除;b)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体,人孔打开后,必须清除也许滞留欧I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其他分析指标应到达人员工作的条件,并采用强制通风和必要的安全救护措施;c)需要进行
13、检查时表面,尤其是腐蚀部位和也许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彻底清理洁净,露出母材表面本体。5罐体类别5.1 根据设计介质的不一样危险性,将罐体类别划分为A、B、C和D四类。介质的危险性按照GB12268确定,其中强腐蚀性介质按照GB18564.1和JB/T4782确定,剧毒类介质(指危害程度为极度或高度的介质)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5.1.1 介质的重要危险性为易燃的,属于A类罐体。5.1.2 不满足A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危险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B类罐体:a)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高度或极度H勺;b)介质为强腐蚀性的。5.1.3 不满足A类、B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次要危险性具有易燃、毒害
14、、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属于C类罐体。5.1.4 不满足A类、B类和C类罐体条件的,属于D类罐体。6检查周期6.1新罐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初次检查,后来的检查周期按如下措施确定:a)对于A类和B类罐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b)对于C类罐体,罐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不属于优良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皤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为优良的,且未发现罐体腐蚀减薄的,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c)对于D类罐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内部检查。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d
15、)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委托或申请,检查时应当附加构造核查和内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罐体方可投入使用:1)发生事故导致罐体损伤的;2)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I;3)罐体发生泄漏Fl勺;4)怀疑内件脱落或断裂时;5)罐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7检查程序7.1 使用单位向检查机构提出检查申请或委托,使用单位应按本原则第4.4条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并提供出厂资料、使用资料及历次检查汇报,如实告知罐体事故及使用异常等状况。7.2 在检查实行前,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安全条件及准备工作状况进行现场确认,检查机构应按本原则第8条实行检查、检测。检查机构应当保证检查、检测质量,检查时必须有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详尽、精确,检查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查汇报的信息量。7.3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机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报(检查汇报参照附录B和C的格式规定),并交付使用单位存入罐体技术档案。7.4 定期检查汇报应当有编制、审核、审批三级人员签字,同意人员为检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汇报审批人员。7.5 检查发现罐体及附件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查机构可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