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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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前言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审查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

3、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与要求、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附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等)。审查指南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反馈意见或建议。具体联系方式: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310028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东一楼,联系人:颜晓强,邮箱:zjxfzn)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

4、院主要起草人:王健王淑敏王晓春杨毅吕敬建王靖华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丁珊应振李平余俊祥易家松袁松林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主要审查人:姜传Itt王宗存何江林鑫刘莹肖志斌项志峰目录1总则12审查范围33审查工作程序与要求53.1 审查工作程序53.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83.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50m250m)消防设计专项审查1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174.1 技术审查的依据174.2 新建工程1843扩建、改建工程194.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235技术审查内容25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277档案管理28规范标准名录29附件1: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流程图30附件2: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系统平台

5、流程图31附件3:建设单位系统平台立项流程图32附件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签名表33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附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附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指南)。1.0.2本审查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本审查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

6、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说明】1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颇功能)”O2建筑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202275):扩建extension: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改建reconstniction: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和体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改造refonrenovation:对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进行改善的建设行为。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

7、恢复等活动。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改造renovation: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关于既有建筑“改造”的含义或定义基本一致,通常“改造”不涉及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仅进行改善、完善;而“改建”可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的消防设计也基本遵循此逻辑确定设计原则。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建筑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的较大改变时,其消防设计原则上应参照改建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局部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研究和评估。1.0.3文物保护单位、历

8、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1.0.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有关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工作。1.0.5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

9、评审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Om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1.0.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2审查范围2.0.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10、馆的展示厅;(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11、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说明】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

12、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半地下室):(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2 .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

13、,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3 .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或进行既有建筑改造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4 .第(五)项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 .第(六)项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6 .第(八)项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O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IlOkV变电站。7 .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14、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8 .第(十二)项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在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房参照此条执行,此类项目通常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按照丙类厂房控制,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按照办公建筑等实际类似使用功能(公共建筑)执行。2.0.2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3审查工作程序与要求1.1.1 工作程序3.1.1

15、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符合本指南第202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或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Om及以上且不超过25Om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尚应进行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3.1.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3.1.3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2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321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齐全、完整;4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5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6改建工程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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