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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周狱减字第1338号罪犯杨金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金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5日入狱服刑。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金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监狱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