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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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监管,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根据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经营性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

2、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停车设施备案管理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备案工作。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停车设施备案工作。第五条停车设施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同一停车设施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设施的,每个停车设施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应

3、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第七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本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经营,其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三)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四)设施清单;(五)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情况;(六)停车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七)交通组织方案;(八)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管理制度;(九)收费标准。第九条有权使

4、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一)临时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文件;(二)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村集体关于该留用地民主公开交易的相关材料;(三)利用其他场地的,提供场地权属人出具的相关文件。各类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及建设用地红线附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确定权属范围。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备案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停车设施经营者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委托经营的应当提供委托经营合同,承租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第十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

5、当依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共享与停车设施有关的公共数据,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备案部门核验或者共享有关备案材料。第十一条停车设施方位图应当标明停车设施所在地理位置及其周边相邻的道路信息。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应当以简明图解形式表示停车设施内部的平面布局,标示停车泊位位置、无障碍车位位置、出入口位置等基本信息,包括方向标(指北针)、图例和注记。停车设施属于多层停车楼、多层地下停车库等多层空间结构的,应当附有各层停车设施的平面示意图。设施清单应当包括场地、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以及管理运行方案。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

6、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应对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优化,促进互联网与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停车设施备案管理与服务智能化。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第十三条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核验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非管辖范围或者不需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应当当场立即告知;(二)报送材料存在错误的,备案申报人现场可以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第十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报送的材料不

7、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但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备案部门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先行办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承诺的期限内补正材料。第十五条停车设施的市场登记事项或者停车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类型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应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二)停车设施的出入口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8、手续。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变更备案。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因停车设施权属或者停车收费等与停车设施经营者之间存在争议,要求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在停止经营活动后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停止经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注销备案。第十七条备案申报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取得备案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撤销

9、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附件1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停车设施名称停车设施面积停车设施地址停车位数总数个可拓展车位数其中(不含可拓展车位数)地上个小型车位一个大型车位_个机械停车位_个新能源车位_个无障碍车位一个地下个小型车位一个大型车位_个机械停车位一个新能源车位一个无障碍车位一个停车设施类别口单独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口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超配建设泊位口临时停车设施口道路停车泊位是否纳入全市社会公共停车设施统计范围是口否口(“是”的

10、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是否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是口否口是否具备便捷停车体验是口否口场地是否租赁是口否口场地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定价方式口政府定价口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填写)产权单位单位名称1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2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语经营负责人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急负责人联系电话消防负责人联系电话人员数人停车设施建成时间年月日经营单位承诺一、不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二、按规定的停车泊位数、车种、时间经营停车业务。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四、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场内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备案有效期内,停车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的,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提交调整情况说明。经营单位盖章年月日送达方式口窗口领取口邮寄送达(费用自理)收件人联系方式证件号码邮编邮寄地址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年月日备注备注:L有多个产权单位的,应有所有产权单位盖章确认,可在备注栏中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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