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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20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市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市XX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宅: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增加、削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
2、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XXXXXXXXXX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担当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
3、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以下职权: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打算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4、;(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打算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打算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打算公司
5、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打算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
6、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开展监视;(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7、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安排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
8、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展清算。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
9、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并盖章:X年X月X日公司章程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宅: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七条公
10、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受政府有关的监视。第八条公司宗旨: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争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
11、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状况如下: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必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12、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20_年公司章程范本20_年公司章程范本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打算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13、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
14、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打算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打算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
1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开展监视;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当。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