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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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案例一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恶意欠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要旨】对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具有误导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适用升格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

2、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辽宁省朝阳市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

3、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诉讼过程】2022年2月28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对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11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履职情况】1 .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向柴某某释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对其教育劝导,

4、力求为农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认罪悔罪,隐瞒涉案资金去向,坚持拒绝支付。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调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给付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听取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至此,证据基础得以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得以查清。2 .依法从快提起公诉。根据柴某某欺骗劳动者、转移财产、逃匿失联、拒绝支付欠薪等现实表现,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内对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诉,突出了从快惩处的导向。3 .准确适用量刑档次。柴某某欠薪数额高达1015万余元,被欠薪人数多达587人。还具有为逃避支付,谎称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款,误导300多名农民工多次到

5、当地政府上访闹事,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检察机关认定,柴某某欠薪对象人数众多、欠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拒绝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误导被害农民工群体集体上访,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4 .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部门对工程承包人资质审核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凌海市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违规向自然人发包问题进行提示规范整改,

6、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并宣讲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劳动报酬被拖欠以及工伤损害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典型意义】1 .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严惩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虽属轻罪,但也存在应当从严从重惩处的情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还具有致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做到当严则严。2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住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

7、动报酬,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有证据证明分包企业己经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用工主体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工主体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要旨】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准确监督立案。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8、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基本案情】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图县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与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舒某组织40余名工人负责工程外墙抹灰业务,劳务费合计135.1万元。杜某某在收取发包方全额工程款后,仅向舒某等人支付30万元劳务费,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至2021年3月间,杜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承建了另外三项建设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同年7月27日,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

9、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杜某某仍拒绝支付。直至案发,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资105.1万元。【诉讼过程】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2023年7月14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白河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认罪服判。【检察机关履职情况】1 .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本案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被害人舒某等40余人遂向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提出立

10、案监督申请。白河林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被欠薪农民工与杜某某的劳动报酬纠纷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且证明杜某某收到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立案条件。白河林区检察院围绕公安机关回复意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核实查明,杜某某在拖欠薪资的情况下承建了三项建设工程,始终存在经营行为并有盈利,且有证据证明人社局已向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据此,白河林区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经检察机关监督立案,2022年12月16日,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 .引导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

11、。白河林区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杜某某“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支付指令问题,调取了行政机关相关书面材料和对行政人员证言;围绕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问题,收集了其三次拒不配合解决劳动者报酬问题的证据;围绕杜某某“拖欠工资数额”问题,依法调取相关的民事案件材料,进一步查实杜某某恶意拖欠舒某等40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确切金额及明细。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相关证据得到完善固定,确保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 .督促多渠道返还欠薪。该案薪资拖欠时间长,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且多为外省人员。白河林区检察院主动听取被欠薪农民工代

12、表意见,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向杜某某充分说明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欠薪。案件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及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4 .开展司法救助,缓解贫困农民工临时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了解到,被欠薪的农民工舒某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母亲患帕金森症,儿子有脑瘫智障,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妻子患高血压和糖尿病,家庭生活极度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5 .移送行政监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存在的管理漏洞,刑事检察部门

13、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由该部门启动行政检察监督,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并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用工需求量大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农民工欠薪讨薪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典型意义】1 .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申请后,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要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询问被欠薪劳动者和其他知情者,调取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核实限期整改

14、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等责令支付相关材料的送达情况。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 .多渠道追缴资金返还欠薪。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案发后短时间内也难以筹措到资金。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关注到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的其他相关财产,如车辆、投资型房产等不动产,以及股票、基金等变现或者直接折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人的亲朋自愿为其垫付、筹措资金的应予支持。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通过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依法清偿欠薪或者垫付工资,帮助解决农民工

15、临时生活困难。案例三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追加遗漏被害人、追诉遗漏犯罪主体【要旨】检察机关要加强办案监督,发现遗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时追加。发现遗漏犯罪主体的,要依法追诉。要切实把握好“捕”“诉”标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案情】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简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7

16、0%支付的劳务费200万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闫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贾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诉讼过程】经检察机关建议,四川省蓬溪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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