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智慧城市企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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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联盟由积极投身于新型智慧城市产业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服务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类机构,按照“平等自愿、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权利义务对等、开放共享”的原则组成。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体系规划,信息主导,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第四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第二章联盟任务第五条联盟的核心任务是: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创新,促进运营商、系统集成商、产品提供商、服务提供商以及研究机构在技术研发、产品

2、开发和系统集成领域进行深入合作,整合产业资源,塑造新型智慧城市的联盟品牌,助推形成绿色低碳的新型智慧城市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实现产业与城市共繁荣。(一)研究发展战略,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论证;(二)研究制定新型智慧城市相关技术标准;(三)开展项目协作,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化专项;(四)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六)汇集产学研各方力量,建立开放的协同创新平台;(七)积极推动联盟内外部技术交流合作;(八)推动实施联盟知识产权战略。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第六条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为:

3、联盟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第七条联盟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联盟大会的组成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二)联盟大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 .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4 .听取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6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联盟大会的议事规则1 .联盟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

4、集。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2 .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含)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联盟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笫八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部分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本章程首批签署单位组成,以后每届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首届任期五年,其后每届任期三年。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一)理事会的职责1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2 .选举、任命和罢

5、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联盟大会;4 .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制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标准;6 .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7 .拟制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8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9 .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理事会的议事规则1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含)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2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含)理事会成员

6、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理事会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四)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2 .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领域具有最高水平;3 .理事单位自愿申请作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候选人;4 .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同意者当选。(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 .参加理事会会

7、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同意者当选。(六)理事长具有以下职责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3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4 .理事会闭幕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新型智慧城市行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设立专家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 .提出联盟的战略规划和重点计划、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项目;2 .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验收、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把关;3 .论证联盟的重大技术攻关、技术

8、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提出立项建议;4 .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5 .为联盟运作和制度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三)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第十条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职责(一)秘书处的组成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选任。(二)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职责1 .

9、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3 .拟制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4 .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拟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 .编制年度工作报告;6 .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7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8 .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9 .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10 .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合作交流等工作;11 .负责提出联盟章

10、程修订草案;12.负责办理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联盟成员笫十一条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二)在新型智慧城市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三)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笫十二条联盟成员的权利(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一)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四)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五)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六)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七)可以向联盟提出项目建议;(八)依据联盟有关协

11、议,承担联盟项目的研发;(九)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可使用联盟的技术成果或与其他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和成果;(+)享有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与信息共享等权利;(十一)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十二)享有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联盟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一)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三)根据有关合同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任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为参与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四)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

12、先进的实验基地;(五)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守联盟技术秘密;(六)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七)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八)遵守联盟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的加入(一)加入联盟的申请材料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2 .本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3 .本单位拟在联盟开展有关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等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4 .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二)加入联盟的程序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2 .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13、3 .经联盟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决定。4 .当申请获得批准后,联盟委托联盟秘书处与申请单位签署“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5 .缴纳联盟基本会费;6.签署协议书后,视同新加入单位与联盟所有单位建立了契约关系,联盟新成员应指派专人与本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第十五条联盟成员的退出(一)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退出联盟;(二)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三

14、)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笫十六条联盟成员的除名(一)联盟会员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联盟成员予以除名;(三)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予以除名。(四)联盟成员被除名后,联盟不退还已交会费;(五)联盟成员被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笫十七条联盟

15、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章程相关约定办理。第五章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八条联盟经费来源联盟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联盟成员基本会费;联盟承担项目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联盟成员投入的自筹经费、政府财政资助、政策性国家银行贷款、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社会捐赠资金、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联盟经费的主要用途联盟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差旅费;组织各项会议费用;联盟组织的项目研发费用;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第二十条联盟经费和财务的管理(一)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将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一)联盟经费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联盟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一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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