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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
2、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
3、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2)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甲醇燃料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3)修缮施工中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存放并实行限领料,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禁止使用喷枪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