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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二)负责全市教育的统筹规划,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研、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工作以及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学校统战工作。(四)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育系统相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
2、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六)负责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管理全市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七)负责落实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指导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指导和评估工作,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参与拟订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八)统筹指导全市学校建设,负责审核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
3、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十)负责全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参与学校编制、岗位、工资等政策制定。(十一)负责全市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参与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十三)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十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发展评估。(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六)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和市委关于建设“清廉海宁”的总体要求,履行对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坚持以群众视角设计教育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强化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