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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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锡政办发2007223号 【施行日期】2007.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府采

2、购制度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36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1.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批复及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报表统计分析;政

3、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办理;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对采购人的执法检查。2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并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其他委托;依法接受和处理质疑事项,按照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按时完成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工作任务。3 .各级国家机关、事也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或内设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集

4、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内设机构可以是财务(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另行设置或明确,专人负责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务,主管部门具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可自行实施,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4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采购效率等考核。5 .市机关管

5、理局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委托事宜。6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二、强化源头监管,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预算7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批

6、复。8 .采购人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的分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当年度采购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不得迟于每年的11月。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须明确采购需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其中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可以另签补充协议。9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合理

7、性的审核,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别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责令改正。10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11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

8、的政府采购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变更应当按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的规定执行。12 .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凡由财政预算、非税收入和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预算指标和支出计划继续下达各部门和单位,但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对采购人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

9、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或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三、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13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办理委托代理事宜、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参加履约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不得擅自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14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协

10、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2)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废标事项的约定等;(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4)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上述1-4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采购人的委托。15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

11、评标方法、标准和废标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几部分内容。16 .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17 .招标(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及配分(含大类及细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应视为非实质性条款。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

12、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18 .评审时对无效投标文件认定的情形,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用专门章节说明。否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评审时不能作“无效”处理,但可作为非实质性的偏离允许其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充、修正,并应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如将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则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预算公开的时间及方式。19 .采购预算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专家意见,或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2

13、0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档次产品品牌时,则同档次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须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表示“除招标(采购)文件明确的晶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21 .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对外公开发售前应当报采购人书面确认,否则该招标(采购)文件可视为无效招标(采购)文件,财政部门应当不予以备案登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22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招标(采购)文件公

14、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其获取。2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招标(采购)文件,还可采取网上隐名下载的方式发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给任何人,否则应追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24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更

15、正公告,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收受人,同时视情况作出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决定。供应商如对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及配分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在此时间之前书面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25 .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办法制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责任,并应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条件及优惠幅度进行量化。26 .投标(除公开招标以外)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招标(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

16、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投标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2)招标(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同档次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4)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27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合理和必需的原则提出,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委托代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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