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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标准导则一、制定背景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进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表达。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与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环境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但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地区进展很不平衡,全省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现象仍不一致程度地存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的城乡人居环境与容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与破坏。亟待治理的城乡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进展高地、加
2、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要紧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进展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进展观、构造与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优化进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全省都要积极推进,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制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
3、、地方行业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其目的是进一步量化与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与具体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得以深入推进。二、基本概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与宣传教育、观念变革与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全部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的标准与要求进行规范。其中,清洁化与秩序化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优美化是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必
4、定要求:制度化则是长期保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四个方面各有其特定的概念、内涵,又密切有关,缺一不可。其中,清洁化是指对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在环境卫生与容貌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秩序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秩序与管理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优美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风貌特色与外观形象方面的定性及定量要求:制度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方面的定性与定量要求。三、标准构成本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分别编写、共同研究,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单项标准系列,以规范治理工作的推进、最终形成稳固健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其中,近期编写完成的单项标准
5、要紧由下列内容构成:1、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2、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3、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4、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5、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6、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7、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8、保洁队伍及其工作机制建设标准9、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10、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标准11、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2、水利建设综合治理标准1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标准14、环境保护标准15、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治理标准四、适用范围本标准系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治理目标,不一致于有关规范或者技术标准。按标准编写的体例,各单项标准均按总则、城市(县
6、城)、镇乡、村庄与灾后安置点五个层次,分别针对总则中注明的专项治理工作;每一层次的具体治理工作,则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与制度化的要求逐一编写。标准中涉及的具体要求与指标,系根据国家与省有关政策、规范与标准,在参照其他省区有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进展阶段与城乡环境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而来,仅适用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所称道路,包含车行道与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
7、、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含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与公共设施的集散区与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1.3 本标准根据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与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2 .城市1
8、 .1清洁化标准2 .1.1地面(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要紧旅游线路与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与浮土、垃圾、渣土或者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O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二)城市次干道与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者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IOoO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
9、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2. (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与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浮土、垃圾、渣土或者积水每100O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3. 1.2附属设施(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要紧旅游线路与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设的路灯、护栏、树池盖板与道路指示牌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二)城市
10、次干道与支路,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或者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三)城市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4. 2秩序化标准5. 2.1地面(一)新建道路应满足客、货车流与人流的安全与畅通。设置有人行道与车行道,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o(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原则上快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
11、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操纵在L52.0%。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四)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m2o6. 2.2附属设施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一)路灯: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其中主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者等于20(IX),次干道路面平均照
12、度应大于或者等于10(IX),支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者等于8(IX),景观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者等于7.5(IX)o(二)护栏: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m的路段,应设置护栏等;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通常不大于15公分。(三)人行道:设置人行道的新建道路,其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使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四)树池:新建道路设置树池时宜使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者等于1.5m;使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者等于1.21.8m,并使用空花盖板或者绿化
13、地被等方式进行覆盖。(五)盲道: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置,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置缘石坡道。(六)无障碍通道:城市要紧道路、建筑物及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的要求设置安全坡道,坡度以3%-5%为宜。(七)道路指示牌: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与行人容易发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2.0-2.8mo7. 3优美化标准2.3.1地面(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要紧旅游线路与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破旧、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道路地面材质均匀,广场地
14、面图案美观大方。(二)城市次干道路支路,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6%以上,破旧、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破旧、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2.3.2附属设施(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要紧旅游线路与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旧现象;同一条道路或者同一处广场范围内,有凹陷、锈蚀或者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一个灯杆作一处计算)。(一)城市次干道与支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旧现象;同一条道路上,有凹陷、锈
15、蚀或者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者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三)城市背街小巷的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旧现象;同一条背街小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者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者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四)同一条道路或者同一处广场上的路灯(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照明灯具)、护栏、人行道地面、树池盖板与道路指示牌等应进行统一设计,确保同一道路或者广场上述设施外形美观、一致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五)同一条
16、道路或者同一处广场上布置的井盖、雨水口、道牙、盲道与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规格、外形统一、布局整齐。2.4制度化标准2.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落实有关经费与人员。2.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者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2.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3.乡镇3.1清洁化标准3.1.1地面(一)要紧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者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