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大商尚城生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鞍山市物业管理规定与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大会的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与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保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安全整洁、舒适文明、人际关系与谐的居住小区第三条与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同意街道办事处、房地产
2、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与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三、物业类型: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3、)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与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与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能够使用
4、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使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使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按单元产生。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者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
5、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使用下列第(一)、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已送达的表决票,业
6、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结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业主大会会议使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与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业主大会会议使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通常为五月至9月之间。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三)业主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经业主委员会讨论,认为确实必要召开的;(四)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属第
7、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能够对签名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与根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根据得票顺序与候选人意愿,选出补选委员,
8、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表决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者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公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与建议。(三)征询意见或者投票表决使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
9、票日期10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者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者投选票(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同意业主的查询与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其他业主、同住人或者者承租人参加。(二
10、)业主是单位法人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1)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者同住人参加:(2)每位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一份。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
11、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业委会委员由70周岁下列、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12、(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五)拒交维修资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七)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八)不在本小区居住生活的业主。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构成与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一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能够连选连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三)委员
1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早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四)提早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因疾病或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
14、责的;(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八)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缺失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属于第(八)项情形的,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与资格终止的处理)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者副主
15、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者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缺失的,由责任人承担。O第二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与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告下列事项应当在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委员会决定;(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发生在小区内,业主关心的重大事件进展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第二十六条资料与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与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