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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学生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教育系学生管理及学生特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推荐,选拔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注重实际的原则;(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对象及时间:(一)选拔、任用对象为学生会干事、以及班级担任过班委、其他社团以及协会的会长;(二)选拔、任用时间为每学年910月份。第二章推荐、选拔条件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议;(二)刻苦钻研
2、专业知识,认真学习,成绩优良;(三)有大局意识,以身作则,甘于奉献,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学校和广大的同学的监督。第五条选拔、任用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选拔任用学生会部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工作经历;(二)参加选拔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具有学院团组织、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活动的工作经历;(三)特别优秀的学生干部可以破格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学生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提拔需要按照有关章程办理。第三章推荐、选拔程序第
3、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布选拔学生干部的职位,职位,任职条件和相关要求。第八条学生干部个人在填写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登记表的基础上,由所在学生会组织讨论推荐。第九条选拔主席团干部程序:(一)公开答辩:学生代表意见,评委意见;(二)考察公示:征求学校,分团委及院系老师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三)任用。第十条选拔部长程序:(一)初试:由原部长推荐,主席团商议决定;(二)考察公示:征求学院,班级和相关老师意见;()任用。第十一条学生干事由学生会各部门组织选拔。第四章考察、任用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分团委副书记牵头成立考察组,成员由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等人组成,对选拔任用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的人数一般多于拟任人数。第十三条考察组通过征求推荐单位意见、组织座谈会、专项调查、民意测验形式了解考察对象的相关情况。第十四条考察主要内容有:(-)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工作能力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辅导员意见,所在学生会组织意见和群众意见。第十五条考察学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推荐、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注重工作实绩,充分发挥民主,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平时表现。第十六条在考查公示的基础上,系部相关负责人对拟任用的学生会主席团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归教育系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