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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对学校请假与考勤制度进行修订。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鼓励全体教职工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对形成学校有效工作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假审批程序与权限第三条凡学校职工请病、事假2天以内(含2天),须填报书面请假条,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5天以下(含5天)由科室领导签批后报分管校长批准;5天以上者由科室领导、分管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审批后的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的病、事假一律算旷工。第四条行政人员上、下班实行指纹签到考勤制度,每周由办公室统计并在周五行政办公会上进
2、行公布,教师上课考勤由教务处进行考勤,学期结束后报办公室进行累计统一扣分。第五条凡学校及部门规定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员学习、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等大型集体活动,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不参加者,按旷工半天处理;确实因公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填报公差单、请假单,并把签批后的公差单、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按公差、病事假处理;办公室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的考勤。婚假第六条学校鼓励年轻教职工晚婚,提倡年轻教职工将婚期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工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单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签批、校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婚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3、)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第八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2天路程假。丧假第九条教职工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单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签批后报绩效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根据劳动法对丧假的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的丧假;第十一条教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经学校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第十二条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本市以外省内2天、外省4天),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第十三条在批准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不含月度考勤津贴)、福利照发。产假第十四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十五条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第十六条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第十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职工在前面几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不含学校月度考勤津贴)、福利待遇。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病假一天扣除月度考勤津贴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5元,旷工一天扣60元,直至扣完为止。第十九条教职工旷工超过4天以
5、上者,除按上述规定标准扣发考勤津贴外,还应扣除月度考勤津贴30%;旷工一周以上者,按待岗处理;旷工一月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第二十条每一考评度(四周)内允许行政人员请私假半天,教师可调一次课;教职工请私假半天、教师调课一次不扣当月考勤津贴,但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在上班期间严禁脱岗、串岗、玩游戏等,若在上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顶撞威吓领导、打架骂人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当月考勤津贴。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必须按本办法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检查本部门人员上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办法,互相监督,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附则第二十三条在本考核年度内,病假超过两周且不满六个月不在工作岗位的,应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评优;病假不超过两周(含两周)不在工作岗位的,不影响年度考核等次。第二十四条在本考核年度内,事假超过一周且不满六个月不在工作岗位的,应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评优(法定假除外);事假不超过一周(含一周)不在工作岗位的,不影响年度考核等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一律废止。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