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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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二。一八年五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规划管理4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4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5第三节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10第四节建筑物退让15第五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18第六节建筑高度及景观控制24第三章乡政府驻地、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29第一节一般规定29第二节建设用地29第三节建筑管理30第四节公用设施30第四章附则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定兴县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定兴县城乡总体规划(

2、2013-2030)、定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定兴县城乡总体规划、镇(乡)及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镇区、乡政府驻地、村庄建设用地及产业园区等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域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县域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建设活动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域内中心城区、镇(乡)、村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为,参照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第五条其他执行标准要求本规定未明确

3、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三章中”区二镇区规赳区财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六条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第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

4、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城市(镇)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二)建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不宜选择新址。特殊情况,须上报县政府批准。(三)在工业区、医院、学校、市场等非居住用地内不得插建住宅。(四)规划

5、及现状停车场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五)大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市政配套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的选址,应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申报规划手续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六)在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学校操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滞洪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等规划控制与现状用地范围内,不应建设特殊配套设施之外的其他建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县政府批

6、准。(七)公厕、垃圾站选址随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需单独建设的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要求控制。(八)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大型公共设施、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等项目选址和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分类中心城区、重点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分为八大类,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7、务设施用地(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三),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o一般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十条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城市(镇区)建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8、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范围的,规划用地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规定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3)各类建设用地宜结合相邻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规划建设方案。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小类划分和土地使用,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并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第十二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界定(一)规划

9、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河道)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区)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区)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界外代征用地面积。(三)建设用地面积参与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计算。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边界线核定(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二)国有土地界址应由法律文件、图纸确认或由相邻单位共同进行书面、图

10、纸确认。(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第十四条临时使用土地(包括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便道、广场及城市空闲地建设各类集贸市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十五条严禁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违反批准使用性质的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自行无偿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平整用地,恢复原貌。第十六条拟开发建设用

11、地规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20亩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七条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

12、的项目;(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八条开发强度控制管理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控制。第十九条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绿地指标控制(一)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集中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居住绿地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序号等级人均公园绿地(m2)绿地率(%)1居住区21.5235%2居住小区

13、新建1.0235%旧区改建1.030%3居住组团新建20.5235%旧区改建20.5230%(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序号用地名称绿地率一、公共设施单位附属绿地1行政办公用地230%2商业金融用地20%3文化设施用地235%4体育设施用地240%5医疗卫生用地35%6教育科研235%7其他公共设施225%二、工业企业附属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202二类工业用地20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一)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肉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依据开发地块规模统筹考虑。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居住

14、小区,宜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置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建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建表设施内容配建规模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300M2居委会建筑面积30M7百户,且不小于300M2老年活动场地oom2/千户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20M2/千人青少年活动场地240M7千人物业管理建筑面积2200M2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标准(一)居住小区内按每平方公里3-5座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二)流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主干路、商业街等,按300500米设一座,一般街道500-800米设一座。(三)每个居住组团应设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15、四)垃圾收集站位置依照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工业用地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为工业项目服务的科技研发、设计研究等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二十五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第三节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二)建筑间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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