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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遵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罪犯杨光海,男,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9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1月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
2、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认罪服法,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政治考试成绩合格。三、劳动改造方面: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自觉学习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端正。2018年11月欠产扣2.55分,2019年7月欠产扣2.96分,2019年月欠产扣1.06分,2020年7月欠产扣1.87分,2020年9月欠产扣1.25分,2020年10月欠产扣0.84分,6次欠产共扣10.53分。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
3、损失4万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28.67元,狱内账户余额18.82yG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遵检减提请意2022384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附:罪犯杨光海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