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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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项目编号:NHZFCG-K2023003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二O二三年第一章征集邀请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框架协议及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征集邀请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就以下项目进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轮征集响应。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NHZFCG-K20230032、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3、采购预算:/4、采购需求:详见征集文件第二章5、框架协议的期限:2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6、框架协议适用对象: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7、联合体投标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通用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中国政府采购网(WW)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特定资格要求:车辆维修供应商(4S店):(1)具有品牌厂家对供应商的品牌授权书(或双方协议书);(2)具有二类(含)以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车辆维修供

3、应商(综合修理类):(1)具有二类(含)以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2)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文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通报中达标企业(当年发文自次年起计算4年内有效)。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供应商申请流程1、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2、供应商申请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若已入库供应商有企业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当更新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一一用户注册一一供应商登记”)。3、供

4、应商在线申请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资料。(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见征集文件第五章)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4、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提交业务协调人、主要维修设备设施和报价承诺等信息,经征集人审核后以上信息将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模块中展示。四、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征集人: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邮编:315600联系人:葛颖燕联系方式:0574-65131832系

5、统操作咨询联系人:杨老师联系方式:0574-65131830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一、征集目的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流程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符合条件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供应商确定为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为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由采购人依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服务承诺、服务便利性以及用户评价等因素,以直接选定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二、配置要求1、设备设施(1)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6、的维修保养车辆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厂房。(2)所配备的计量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从事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业务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最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人员配置(1)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至少各配备一名。(2)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公务用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保养业务,并掌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公务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公务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

7、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保养及相关政策法规。3、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废机油、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汽车尾气的收集净化装置等。三、服务要求供应商有义务为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联系单或有效函件(以下简称:“送修单”)的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其内容包括

8、:1、对各类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保证车辆按项目的维修周期完成,不得拖延,遇特殊情况与送修单位协商解决。2、公务车辆修理有专人负责,组织技术骨干力量做好公务车辆承修工作。3、实行365天、24小时施救承修服务。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4、宁海县内提供无偿紧急救援服务,并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5、为送修方维修保养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6、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能及时完成维修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小修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7、保证使用纯正品汽车配

9、件,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随意更换汽车配件,且将更换下的汽车配件交接车人员随车带回。8、供应商不得擅自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保养。9、供应商有义务按“送修单”上的维修内容,按时完成维修工作,且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明”)。10、供应商有义务每月向采购单位提供维修保养情况汇总表(包括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优惠额等,并附材料清单)。11、供应商有义务保证送修车辆在厂期间的清洁、安全。12、供应商应建立送修车辆维修和保养档案,保存好所有的维修保养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13、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齐全。14、建立

10、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1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征集人或财政部门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16、被更换的零部件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自更换之日起计12个月。供应商保证所供的商品是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市场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的商品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的必须免费重新更换。在交付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附件。四、维修规程1、由送修单位将车辆送至供应商维修场地。2、在交车的同时,向供应商接车人员提交“送修单”。其中注明经送修单位领导审

11、核的报修项目和要求,作为修车和结算的依据。3、供应商在受理送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诊断、检查、认真校对车辆与“送修单”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并与送车人员就车况、维修项目、维修工期等内容当场在“送修单”上双方签字确认。4、如诊断出车辆隐患不在“送修单”注明的维修范围内或超采购单位规定经费的,供应商向送车人员提交维修技术咨询报告。不经送修单位领导确认,供应商不得擅自实施维修项目。5、如供应商当时维修能力无法全部或部分承接采购单位送修车辆,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提出转厂维修报告,经采购单位同意统一安排方可实施。6、对确定的维修保养项目,供应商需立即安排专人维修保养,且送修单位在场人员与质量检验人员

12、要对修车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质量。7、车辆维修和保养竣工后,供应商必须出具“维修合格证明”。8、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单车结算制,对已竣工车辆,供应商应逐一填写“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工时、维修材料项目及其市场价格和工时费,并注明价格优惠额。9、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结束后,送修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回执清单、发票、维修保养汇总表及清单,每个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按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结算。五、质量保证1、供应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应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2、机动车维修保养竣工质量

13、检验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出具“维修合格证明”;未出具“维修合格证明”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送修单位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3、供应商将维修保养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必要附件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送修单位处置。4、机动车维修保养质量保证期,从维修保养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全部负责。5、供应商应保证维修保养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供应商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供应商应保证使

14、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保养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索赔。6、如果供应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7、入围供应商要建立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情况记录档

15、案,采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六、质量保证期1、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务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2、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供应商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负责联系其他已征集入围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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