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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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姓名:贾耀宗学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号:1741001200567指导教师:毛红利定稿日期:2018829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目录封面1目录2摘要3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4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5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5缓刑制度的完善6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7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7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8建立考察联动机制9结束语10注释11参考文献13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

2、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

3、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15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15年则为15%,201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审判机关所采取的立场似乎摇摆不定一

4、至少曾经是如此。例如,最高法院对前述“冯洲受贿案”的裁定中,实际上就认同了法工委的立场,即认为“窠件的特殊情况”限于政治、外交、民族及宗教等情况。而且从本案的公布时间以及形式来看,似乎可以将其在本案中所表达的意见视为其公布本案之后的立场,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004年12月14日,但刊载本案的最后的裁判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难百案(刑事与合同案件卷)出版于2007年1月,并且由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不同于刑事审判参考、应用法律研究等审判参考资料由最高法院的刑庭或者研究机构编辑,而且在该书里,收录的刑事案例仅13个。所有这些,都可以推知最高法院对本案例的重视程度之高。司法实践

5、中,各地方法院不予适用酌减的典型案件也不在少数。例如,在“贾秀军受贿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贾秀军的犯罪事实不具有适用酌减所要求的特殊情况,一审判决适用酌减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此于2006年8月16日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另外,在“刘玉华盗窃案”中,北京市高级法院以二审认定刘玉华的犯罪具有酌减所要求的特殊情况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于2000年2月1日撤销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案件评析人指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第2款中的“特殊情况”也应按其去理解,主要是指案件具有特殊性,如涉及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外,最高

6、法院曾对“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不予核准适用酌减的裁定,但从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理由”来看:“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一般应是指涉及政治、外交、统战、民族、宗教等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但是,我们不能以此认为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坚持的是“特殊情况”指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的单一标准,因为上述裁判理由中使用了“主要”二字,并非全称判断,因而没有排除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建国初期,新中国最紧迫的外交任务就是要获得国际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承认,在此基础上拓展自己的国际生存空间。这涉及国际法上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如政府承认9(

7、第3-36页),财产、债务、条约的继承10(第135L42页)边界争端的解决11(第469-480、488-508页),国籍问题10(第230-234页)等。在两航公司案”10(第140-142页)、湖广铁路债券案12(第296-318页)、光华寮案”13(第401-404页)等案件以及朝鲜战争14(第533537页)、印度支那问题12(第70-75页)、中印边界争端等重大事件中,国际法学界不但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还向学界和社会发表相关研究论文,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充分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为支持我国对外政策的立场和观点、配合外交斗争、维护新中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在国际法实践

8、中,基于旧中国半殖民地的历史和新中国面临的严峻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新中国领导人对未来世界的理解与设想,新中国尤其强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坚持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重视不干涉内政等原则15(第134页)。为了维护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同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兵戎相见;而在中印边界,奉行以和为贵的中国也终于忍无可忍,两国之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中国积极支持广大亚非国家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斗争,先后参加日内瓦会议和亚非万隆会议,发展与亚非国家的友好关系,同它们一道以主权原则为武器,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正如外国国际法学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不懈地主张主权原则

9、并在其外交声明中表现为主权原则的最热忱的拥护者。严格遵从主权不受侵犯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鲜明特色,并被视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和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支柱。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机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其它的侵犯财产

10、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

11、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审判经验,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个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它对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窠质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总结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即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这些内容,都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

12、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才,它包括培养什么素质和什么规格的法律人才这两方面的要求。因而,法律教育的目标可以从职业道德和职业分工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目

13、前中国尚无有关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方面的完备的专门规范(这无疑是一个缺陷)。但在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一致强调了对法律学生政治素质的培养。主要内容是,学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等。其途径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有计划的不同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性质相类似,中国对有关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主要是由普通高等学校,即综合大学法律院系和政法院校来承担的。这种法律教育在性质上是大学普通教育,而不仅仅是法律职业教育。高等学校的法律

14、学生就是一般的大学本科生,而不是像美国那样的本科毕业后的学生。法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较抽象的,系统化的法学理论知识,以便对他们进行法律科学研究方面的训练。但在50年代时,曾经对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这两者的职能做出过某些分工,即前者主要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后者主要培养司法工作者。理论上认为,法律教育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各有所侧重。政法院校应当以应用法学为主,理论法学为辅;以教学为主,同时进行法学研究。大学法律系则应当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并重,教学和科研并重。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两者的分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比较强调的是,无论大学法律系或者政法院校,都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工作者,同时

15、承担一定的培养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任务。而就法律院系同时承担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的任务这点而言,中国与美国相类似。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D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

16、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中央教育部在1952年、1953年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经过两次调整,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4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4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其中,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校址座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风景秀丽的歌乐山下,该院是在1953年院系调整时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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