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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二篇)篇一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8月17日中国新闻网)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采取突击式执法,在处罚手段上层层加码,甚至开出“天量罚单”,变相为“逐利执法”。以“创收”为目的的罚款虽然看似纠正了“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违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执法的初衷。尽管从中央到地
2、方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罚没收入任务”,但下指标、找茬罚款甚至是包月罚单等怪事儿仍时有发生。实际上,“创收式执法”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但它所涉及的两个公众疑问,却始终没有得到有力的回应:一是这些不规范执法行为,到底有没有监管?由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有没有一条老百姓能真正参与监督的渠道?因为没有约束,自然就无法阻止公权力的手“伸得过长”;二是巨额的行政罚款到底是如何处置的?有多少罚款真正用于改善公共设施、增进公共安全、反哺造福民生,又有多少罚款最终进入部门小金库乃至进了执法者的个人腰包?同时,以罚代管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初衷,只看见罚款总数不断增加,看不到管理事项的质效提升。据此,一方面要对罚款情况全面清
3、查,整治短板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基层反映的显著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如确不科学,应尽快调节。同时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防止个别行政处罚异化为“创收”O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就是明令行政机关坚决避免乱罚款,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是公正执法之“标配”。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力点,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进一步提升
4、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篇二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8月18日中国政府网)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座桥梁,让抽象法律和生动实践、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建立某种联系,通过行政执法者基于复杂多变的现实进行自由裁量,力使法律基本精神得到较为准确的体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之上:由于法律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
5、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罗列穷尽,因此需要由行政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硬”的法律条文与“软”的现实联结起来,行政裁量权应运而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就像中医师开药方,医师通过望闻问切、辩证审因,掌握病人病情之后,根据中医汤头,按照病人病情酌定各种中药用量,开出方剂。一位中医师能否对症下药、药到病除,除了个人医术之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同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也不免受到非个人因素的掣肘,如部门或地方经济利益,从而导致目标错位、效果偏移。因此,需要基准制度,给行政裁量权列出“清单”,套上“笼子”。意见所提概念,已见法律之中。2021年1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
6、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近年来,这一制度已从纸面落到地面,化为各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指南。细心的老百姓也能感受到其中的变化,比如说对交通违法,较之过去,现在的执法多了不少人情味。毋庸讳言,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面临的行政处罚大相径庭,类案不同罚就是行政裁量差异结出的“奇异果”。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从制度本身着手,也要在执行、监督、保障等环节着力,为制度平稳运行注入动力、降低阻力。在制度供给方面,
7、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尽可能让行政裁量权在合理区间运作,防止过犹不及。在抑制地方逐利冲动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强化日常监督,比如完善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加大对乱罚款的查处力度等,终结地方对罚款创收的路径依赖,从而减少行政权力对行政执法的不当干扰。在执法监督方面,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方能确保用得其所,行政裁量权也不例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行政裁量权不跑偏、不越轨。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必须明确告知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并提供申诉维权渠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喜的是,近年来,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越来越受重视,许多行政执法领域都开辟了权利救济通道。行政法学专家认为,“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高度重视这一核心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