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解读2023年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讲义)为鼓励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
2、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管理办法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主要有以下修改。(一)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相
4、关内容,管理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将职教本科纳入管理办法。(二)在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方面。一是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纳入选聘范围。二是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三)新增选聘方式一章。一是明确了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二是新增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三是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四)在组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兼职教
5、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师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四是新增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内容,明确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五)新增工作职责一章。一是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职责。二是明确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等工作。三是明确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
6、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六)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明确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二是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三是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七)新增支持体系一章。通过多种措施提高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一是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二是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
7、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三是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的范畴。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理解文件精神。管理办法对原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新增选聘方式、工作职责、支持体系等章节内容,各地要深入理解掌握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切实将文件的相关要求作为实际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二是着重细化落实。各地要在对文件内容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强细化落实,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兼职教师管理的具体举措,确保文件要求落到实处。三是积极部署推进。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学校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职业教育发展
8、的重要方面,以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为契机,完善和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四部分: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第
9、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o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
10、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第三章选聘方式第七条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
11、、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第八条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第九条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第四章选聘程序第十条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十一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
12、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第十二条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第十三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一)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
13、签订工作协议。第十四条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及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工作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
14、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第十六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第十八条职业学校
15、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I、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
16、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第六章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