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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代表作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人员提供的代表作须符合以下标准:1 .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2 .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副高者为前三完成人,申报正高者为第一完成人)吸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3 .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 .本人参与编写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申报副高者完成不低于5万字,申报正高者完成不低于10万字)。5 .主持或参与的本专业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申报副高者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三,市厅级排第一;申报正高者国家级排名前三,省级排名第一)。6 .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7 .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培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申报副高者排名前三,申报正高者排名前二)。8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申报副高者完成不低于5万字;申报正高者完成不低于10万)。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