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安全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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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2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对的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增进生产,保障安全,以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如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

2、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合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原则、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勺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口勺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IU勺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

3、料作为墙体U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高层工业建筑时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构造,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对应构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Ioo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口勺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寄存可燃物U勺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

4、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口勺规定,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U勺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已勺规定。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减少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减少到0.5h.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到达Ih有困难时,可减少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h。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口勺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口勺部位,

5、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建筑物U勺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注: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局限性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状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一样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6、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不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不不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局限性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用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3.2.1条各类厂房I内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7、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1.5倍。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容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8、邮政楼H勺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3.2.2条特殊珍贵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3.2.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立方米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立方米,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Iooo立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I内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

9、不应低于二级。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IOkV及如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适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

10、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第3.2.11条总储量不不小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不小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第3.3.2条一座U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适宜不不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H勺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占地面

11、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Iooo立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t,第3.3.3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不不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口勺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本规范第3.3.1条口勺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勺近来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口勺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后来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3m。

1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不不小于4m。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蛊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合适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不不小于4m。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H勺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合适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不不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不不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口勺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口勺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13、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枳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容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H勺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容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IoOc)O平方米)。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不不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不不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H勺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

14、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不不小于13m0第3.3.6条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13m。第3.3.7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规定期,其防火问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R勺规定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R勺规定确定。第3.3.8条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

15、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适宜不不小于50m。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I肉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合适减少,但不应不不小于6m。第3.3.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重要道路(路边)-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3.3.10日勺规定。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近来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适宜不不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适宜不不小于10m。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OO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Oooo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干式可燃气体储罐U勺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长25%。第3.3.11条都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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