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工程缺陷引发的追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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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根据:刑法A、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尤其严重的,处5年以上23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JB、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建筑法A、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日勺,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惩罚款;有违法所得时,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日勺工程转包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日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

3、规定的质量原则导致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减少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指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导致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日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

4、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原则施工日勺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原则日勺,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导致日勺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和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日勺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

5、格文献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日勺罚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的规定的;(二)规定施工单位压缩协议约定的工期时;(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B、建设工程安全生

6、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日勺,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设计日勺;(二)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日勺建设工程和特殊构造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日勺。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7、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日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日勺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和时规定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日勺;(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日勺;(四)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的。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8、年如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时,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法学论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种行为与否构成犯罪日勺讨论虽有不一样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犯罪构成说”,即一种行为与否构成犯罪,重要看其与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重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据此,探究一种行为与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键是看其与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一)客体特性所谓客体,

9、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日勺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自身造价高昂,并且所起的作用相称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均有诸多日勺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不过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日勺特点,即导致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原则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种环节上违反原则的规定,都也许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

10、,并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也许导致的后果和其严重程度。某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原则,不仅是行业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日勺对象是特定日勺,即仅限于“工程二这里的“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日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重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

11、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日勺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和自建工程等。(二)客观方面的特性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日勺、阐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导致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性。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以致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I)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日勺行政法规和公布的决定、命令。因此,就本罪中日

12、勺“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当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日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何为“减少工程质量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和刑法理论界日勺通行见解,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原则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一样,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一样,减少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多种不一样的体现,对于不一样

13、的建筑单位实行的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详细职责,考察其减少工程质量日勺事实和原因,而不应当拘泥于详细的外在行为体现。(2)构成本罪的成果要件:必须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公布)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错导致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29人如下,或者直接

14、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如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如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如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原则。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原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建设部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原则的编制单位,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认定

15、。(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日勺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日勺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假如行为人日勺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不过,并没有导致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所导致日勺,对行为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朴的“一因一果”,而更多的体现为“多因一果二由于,设计、施工和监理是一种工程完整进行的必须环节,对于工程质量互相制约,实践

16、中,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行为对于工程质量也很关键。在碰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与否确有因果关系,哪些原因是导致成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假如事故时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互相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如震惊国内外的“重庆泰江虹桥垮塌案”,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的重大后果。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任无上岗资格日勺人员在虹桥工程重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随意更改,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直接负责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三)主体特性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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