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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保险类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广州葛城实业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项目施工方及其相关利益方和/或者指定的分包商,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和/或与该工程有关之供应商、独立施工单位及独立承/分包商,和/或提供服务及提供货品相关方,和/或设计方/供货商/监理方/项目管理方,和/或工程顾问包括发包方代表之一切有关权益方项目名称广州南沙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明珠湾横沥岛尖南侧保险期限自投保人正式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即自2022年3月日00:00时起至2023年3月8日24:00时止)。保险期限顺延处理:
2、若发生工程延期,建筑期保险期限可自动扩展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投保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保证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保险金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暂定人民币30亿元,最终以经财政评审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损失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免赔一、自然灾害损失免赔1、地震、海啸、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水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其
3、他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二、意外事故损失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第二部分:第三者损失免赔:1、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IOooo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免赔。费率保费保费二保险金额*费率(保险金额为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第三者损失保险金额)专项扩展条款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2、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180天)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
4、万元)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8、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9、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10、临时修理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11、违反义务特别条款12、预付赔款条款50%13、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14、工棚、库房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15、交叉责任扩展条款16、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18、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二、特别约定: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本保单条款措辞
5、由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构成,并以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2、调整变更约定: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中报,设计变更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此导致保险金额的变化,按本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3、施救费用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以保护和
6、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而不损害其保险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应公共当局要求恢复、抢救、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或为了保证受损保险财产状态稳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为施救财产保险金额的100%;且任何该类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4、保单终止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投保人随时可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保单,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投保人未按照保单约定支付保费的情况除外。5、损失通知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保险双方进
7、一步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于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如第三方通知、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第三者责任事故处理特别约定:保险人应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参与事故调解,保险人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果保险人不能派员参与则应及时对事故的处理给出积极的处理意见,如保险人不发表处理意见,则不得对于被保险人
8、与第三者达成的合理的赔偿协议和协调结果提出异议。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确定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赔偿处理方式:(1)由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证据后将保险赔款赔付给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可书面要求保险人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7、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向第三方索赔不成,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先行赔
9、付,此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险人起诉第三方为赔付前提,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8、交叉事故处理约定:经保险双方同意,本保单承保的项目(简称“本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发生交叉事故的:(1)本项目与其他项目互为第三者;(2)具体赔偿按如下约定处理:(八)因其他项目施工导本项目发生损失的,按第三方引起的意外事故予以处理,保险人按保单约定予以赔偿后,并有权向第三方追偿;(B)因本项目施工导致其他项目发生损失的,若被保险人面临第三方索赔,则按第三者责任事故予以处理。(C)若无法明确责任方,则视为意外事故,无论能否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本保单均负责赔付本标
10、段的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
11、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
12、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
13、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
14、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
1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