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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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l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代替DB15/T334-2000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TheRuIeofVeterinaryQuarantinesTechniqueofHighwayTransportation(征求意见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334-2000本文件与DB15/T33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修改了范围(见第1条)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条)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1和3.2)一修改了程序(见

2、第4条)一修改了消毒(见第5条)一修改了处理(见第6条)一修改了结果登记(见第7条)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农科院、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阿荣、崔毅、特木尔巴根、樊凤娇、安娜、王雪峰、贾皓、秀英、陈送、李军燕、毕力格巴图、张继、董鹏。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本文件规定了经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对象、依据、程序和处理。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公路运输部门和经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单位(个人)。2规

3、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NY/T4136车辆洗消中心生物安全技术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动物animal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animalproducts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月旨、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脚、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3.3动物疫病animaldisesae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车辆vehicle指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及附属设备。4

4、程序4.1报检运载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由当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合格者,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o4.2查证验物4.2.1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效,填写须符合动物检疫证明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4.2.2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4 .2.3查验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以及品种、数量、畜禽标识号等是否与检疫合格证明的记载相符,查验时可对动物及其产品采样、留验、抽检。5 .2.4查验动物

5、产品的名称是否与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相符,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有无破损;胴体有无检疫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是否完整,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的是否符合要求。6 5.消毒6.1 消毒应当在当地专设的消毒场所进行,使用安全高效、无恶臭气味、无腐蚀性、无残毒、易溶于水的化学药品消毒。6.2 选择消毒能力强、易溶于水、不腐蚀车体、不残留异味和毒性的药品。6.3 运输车辆在装前卸后应遵循清扫、洗刷、消毒程序,粪便、垫草、污物应卸载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6.4 消毒药品喷洒均匀,达到车体挂水珠。7 6.处理7.1 经查证验物合格后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清洗消毒后签章放行。6.2检查不合

6、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 2.1对证物不符、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胴体无检疫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外包装无检疫合格标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实施处罚后,符合补检条件的按规定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按规定处理。7. 2.2对应当加施而没有畜禽标识的,由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罚;8. 2.3对畜禽标识不能识读的,应向原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了解情况,按规定处理。原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说明情况的,予以放行;9. 2.4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但其它方面均符合要求的,通报原签发

7、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后,签章注明予以放行。10. 2.5对病死动物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11. 2.6发现未经备案的运输车辆,禁止入境或过境报验。12. 2.7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13. 2.8对死因不明或群体发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处理77.结果登记7.1 经查验证物相符,应当加盖监督检查印章或加施监督检查记录,并做好信息上传工作。7.2 经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验)结果及处理意见工作日志、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月报表、消毒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逐日详细登记。7.3 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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