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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管理制度(行业规范)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证照齐全,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经营现象。第二条市场基础设施完善,各项硬件设施符合规范、标准,制度健全且上墙公示。第三条市场设有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开市场管理负责人、市场管理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公开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市场开办(管理)者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第五条市场开办(管理)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达100%。合同内容包括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责任条款,诚信经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商品质量承诺等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第六条
2、市场开办(管理)者应当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落实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亮证亮照情况、入场商品、食品质量,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明码标价、是否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现场内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市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第七条市场开办(管理)者应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
3、、产地等信息;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送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相关信息数据。第八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遵守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市场开办(管理)者监督管理;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规范使用和保存票证,确保销售的产品来源可追溯;诚信守法经营。第九条市场开办(管理)者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塑料购物袋行为的监督;鼓励由市场开办(管理)者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推广智慧市场建设,以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公示、交易溯源、联网监管功能,形成摊档、农贸市场与县(市、区)、地市、省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系统连接成网,推进农贸市场信息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