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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020CCS L70备案号:DBXX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11102024代替DB15/T11102017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1110-2017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与DB15/T1110-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前言”中起草单位;b)更改了“前言”中主要起草人;c)更改了“范围”(见L,2017年版的1.);d)更改了“规范
2、性引用文件”(见2.,2017年版的2.);e)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3.,2017年版的3.);f)增加了“基础术语”(JAL3.1);g)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见3.1.1)、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3.1.2)、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见3.1.3)、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见3.1.4);h)删除了“公共征信机构”(见2017年版的3.1);i)删除了“信用信息”(见2017年版的3.2);j)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说法和表述(见3.1.5,2017年版的3.3);k)增加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见3.1.6);D删除了“信用数据库”(
3、见2017年版的3.4);m)删除了“社会法人信用数据库”(见2017年版的3.5);n)删除了“自然人信用数据库”(见2017年版的3.6);o)更改了“数据源单位”的表述(见3.L7,2017年版的3.7);P)更改了“数据使用单位”的表述(见3.1.8,2017年版的3.8);q)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见3.1.9);r)删除了“数据中心”(见2017年版的3.9);s)删除了“信用记录”(见2017年版的3.10);t)删除了“信用报告”(见2017年版的3.11);u)更改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说法和表述(见3.1.10,2017年版的3.20);v)更改了“
4、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说法和表述(见3.L11,2017年版的3.21);W)增加了“信用信息归集”(见3.2)、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见3.2.1)、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见3.2.2);x)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说法和表述(见3.2.3,2017年版的3.12);y)增加了“基础信息”(见3.2.4)、增加了“增信信息”(见3.2.5)、增加了“一般失信信息”(见3.2.6)、增加了“严重失信信息”(见3.2.7)、增加了“风险提示信息”(见3.2.8);z)删除了“信用信息公开”(见2017年版的3.13);aa)删除了“信用信息交换”(见2017年版的3.14);
5、ab)增加了“信息共享与披露”(见3.3);ac)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见3.3.1,2017年版的3.15);ad)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见3.2.2,2017年版的3.16);ae)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见3.3.3);af)增加了“信用信息应用”(见3.4)、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见3.4.1)、增加了“信用服务机构”(见3.4.2)、增加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见3.4.3)、增加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见(3.4.4)、增加了“信用评价人员”(见3.4.5)、增加了“信用承诺制”(见3.4.6)、增加了“守信激励”(见3.4.7)、增加了“失信惩戒”
6、(见3.4.8);ag)增加了“权益保护”(见3.5)、增加了“异议信息”(见3.5.1)、增加了“信用修复”(见3.5.2);ah)删除了“业务前置机”(见2017年版的3.17);ai)删除了“交换前置机”(见2017年版的3.18);aj)删除了“基准数据”(见2017年版的3.19);ak)删除了“数据比对”(见2017年版的3.22);al)增加了“载体和途径”(见3.6)、增加了“公共信用信息载体”(见3.6.1)、增加了“隔离区(见3.6.2)、增加了“数据库数据”(见3.6.3)、增加了“文件数据”(见3.6.4)、增加了“协议转换”(见3.6.5)、增加了“流媒体数据”(见3
7、.6.6)、增加了“数据摆渡”(见3.6.7)、增加了“网闸”(见3.6.8)、增加了“单向光闸”(见3.6.9)、增加了“前置机”(见3.6.10)。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信用促进会。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云利敏、冯艳婷。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10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建设中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管
8、理和服务等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23792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34830.1-2017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34830.2-202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GB/T41196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3术语和定义GB/T22117、GB/T23792、GB/T34830、GB/T411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基础术语3.1.1公
9、共信用信息PubIiccreditinformation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socialcreditcode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来源:GB/T22117.1-2018,9.13.1.3 1.3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Publiccreditinformationauthority负责公共信
10、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4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Publiccreditinformationorganization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服务等工作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5公共信用信息平台PUbliCcreditinformationplatform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
11、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及应用服务的软、硬件系统。来源:DB15/T1110-2017.3.3,有修改3.1.6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The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sociaIcreditinformationplatform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运维,依托“两中心、两体系、九系统”的主体架构,与全区14个盟市开展批量数据共享,与所有部门开展数据接口共享,对全区所有社会主体开展信用档案建设的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平台。注:定义引自获批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修改。3.1.7数据
12、源单位Datasourceprovider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来源:DB15/T1110-2017,3.7,有修改3.1.8数据使用单位Datausingorganization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公开和共享数据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来源:DB15/T1110-2017,3.8,有修改3. 1.9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PubIic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3.1.10)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3.1.11)共同组成。来源DB15/T1110
13、-2017,3.4,有修改3.1.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LegaIpersonand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索引,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收集、整合相关部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及其他)信用信息形成的信用信息数据库C来源:DB15/T1110-2017,3.5,有修改3. 1.11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NaturaIpersoncreditinformationdatabase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形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
14、索引,以公安部门人口登记信息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来源:DB15/T1110-2017,3.6,有修改3.2信用信息归集3. 2.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PubliccreditinformationcoIIection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和异议处理的行为。来源:GB/T34830.1-2017,3.1,有修改4. 2.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cord完整记录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一项信用行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集合。来源:GB/T221172018,2.23,有修改3. 2.3公共信用信息目录PUbliCcreditinfor
15、mationcataIog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组成的信用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有修改。3.2.4基础信息Basicinformation用以识别公共信用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者注册事项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O3.2.5增信信息Creditenhancementinformation可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的信息;依法获得表彰奖励的信息;国家和自治区级诚信单位或者诚信个人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