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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日勺规定,由股东*有限企业、*有限企业、*有限企业、*企业(如下合称为“四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日勺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日勺规定,企业设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关键和政治关键作用,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贯彻。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系。企业为党组织日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不低于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企业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按不
2、低于职工工资总额日勺1%贯彻,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日勺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五条企业名称:*有限企业。第六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第七条企业的经营宗旨:创新资源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回报股东利益。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九条企业的营业期限50年,自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派第十条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派、出资时间如下:*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
3、*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四方股东于20*年*月*日前足额缴清所认缴日勺出资额,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日报上公告。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或监事会组员;(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和转让股权;(五)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六)优先认缴企业新增资本;(七)企业解散清算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汇报;(九)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日勺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股东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企业办理设置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日勺其他义务。第六章企业股权转让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股权。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5、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日勺,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一样意转让日勺,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日勺股权;不购置日勺,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企业将受让人日勺姓名、住所及受让日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企业日勺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日勺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6、)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决定企业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事项;(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日勺,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告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日勺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告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日勺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提案日勺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种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日勺时间确定后,无合法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8、少二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阐明原因。第二十六条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日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日勺姓名;(二)与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尤其注明假如股东不作详细指示,代理人与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日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9、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日勺,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日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规定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监事会或者股东签订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日勺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日勺,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日勺告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日勺,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日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10、会议日勺,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似。第二十九条参与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企业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代理人姓名和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股东会,并对股东的质询和提议作出答复或阐明。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日勺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本条前款以外的其他决策,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
11、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时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精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企业档案由企业办公室保留,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三十三条企业设置党的组织,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组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任,可以设置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组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步,企业按照规定设置纪检机构(委员)。第三十四条企业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12、如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贯彻党中央、省、市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布署。(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任免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明确和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意见执行。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时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提议,或者向股东会、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提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13、研究提出意见提议。企业党组织根据职责配合上级党组织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可以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提议。(三)研究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日勺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议。(四)按照从属关系,领导企业党的工作。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5人,其中非职工代表担任日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为3年,从股东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董事人选由四方股东各推荐1人
14、,董事会组员中另有1名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企业推荐人选,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日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汇报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三十七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企业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汇报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日勺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日勺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日勺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15、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企业的关系在何种状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三十八条任职期限未届满日勺董事对因其私自离职给企业导致日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接受股东考核。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企业和股东日勺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企业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日勺财产;(二)不得挪用企业日勺资金;(三)不得将企业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企业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企业日勺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日勺业务;(七)不得将他人与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私自披露企业秘密;(九)不得运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四十条根据“三重一大”管理规定,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党委)日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