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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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序言哈尔滨师范大学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肇始于1929年创办的东省特别区美术专门学校,1947年更名为松江省立行知师范学校。后经历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19511956年)、哈尔滨师范学院(1956-1980年)等重要发展时期,1980年定名为哈尔滨师范大学。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以“行知精神”为代表的大学文化,恪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从师准则,践行“敦品励学,

2、弘毅致远”的校训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建设“国内一流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七位一体”发展思路,凸显思政引领和教师教育办学特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培养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教师及其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3、。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哈师大,英文全称为Harbin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RBNUo学校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主校区位于哈尔滨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一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江南二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头道街9号;附属中学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0号;万家农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万家大道129号;腰堡农场位于哈尔滨市

4、呼兰区腰堡街道永丰村陈排屯。学校网址为o第四条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行政领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实际

5、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课程计划,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授予学位,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

6、党政管理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确立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的捐赠财产以及服务社会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八)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处分,直至解聘、开除。(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是:敦品励学,弘毅致远。第九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师范大学”。第十条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卓越教师及其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七位一体”办学思

7、路:以党建和思政工作为引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全面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构建激励性薪酬体系为牵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构建新型人才培养体系为引领,建设一流本科教育;以一流学科建设为拉动,切实提高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水平;以产出高层次成果为目标,创新科研管理方式;以提高使用效益为原则,合理配置学校资源。第十二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

8、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第十四条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重点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五条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

9、和非学历教育,稳步发展国际教育。第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七条学校构建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为基础,以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第十八条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设立质量内部控制机构,监控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九条学校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培养科学精神。第二十条立足龙江,引领地方基础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全国,提供优质师资和智力支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0、,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研究、传播与普及,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

11、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

12、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

13、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

14、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工作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第二十九条学校党的委

15、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会

16、委员到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相同。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职权包括:(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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