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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行为,提高财务决算质量,规范各级公立医院的财务监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指吉林省各级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所属(管)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等。第二章年度预算报告制度第三条医院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均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同级财政及卫生计生、中医药等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
2、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告,并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统一要求按时上报。第四条年度预算报告包括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年度预算报表按照同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报。年度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调整及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本年度预算申报总体情况,本年度预算收入情况说明,本年度预算支出情况说明,本年度重要支出情况测算说明,长期负债变动情况说明,对外投资收益及变动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五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制度。第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内
3、部控制管理,将全部经济活动纳入预算控制体系,保证预算编制程序规范、审批程序合法、预算执行合规、预算调整有据、预算考核与评价结果可用。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凡是涉及预算申报、审批、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医院应采取零基预算法编制年度预算。在编制预算前必须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预算基础、核实基本数字、详实准确测算各种因素对医院收支的影响、熟悉预算编制要求等。第九条医院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编制预算的规定,参考以前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考虑医
4、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资源增减、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科学测算医院收入。不得将医院收入指标分解到各科室,更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第十条医院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开支定额和标准等情况,以科室为单位合理编制预算,要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将大型设备、房屋土地等重大资产购置事项统一纳入预算申报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评审机制,对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项目,须经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编入年度预算。第H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审核,根据医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审核其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稳妥性等
5、,对医院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和信息化项目等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并逐步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严禁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安排预算支出,严禁违规自行变更预算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等现象。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通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考核体系。建立预算考核机构及考核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考核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
6、,确定预算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落实差异责任,将预算考核结果纳入内部业务综合考核,作为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的依据。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要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符合客观实际;评价标准和方法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决算工作,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等财务报告。第十七条医院在开展年度决算工作前,应当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同时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
7、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依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三)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医院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四)对于医院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第十八条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成本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
8、财务分析报告。第十九条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第二十条医院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分析、财政保障水平分析、医疗费用控制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营运能力分析、成本管理能力分析、收支结构分析、发展能力分析、工作效率分析、会计核算分析、内部控制分析和绩效考核分析等。(一)预算执行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收支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分析。(二)财政保障水平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收到的财政补助情况。(三)医疗费用控制分析。反映医院当期开展医疗服务收费及费用控制情况。(四)运行效率分析。反映医院运行中各种投入与产出情况。(五)偿债能力分析。反映医院
9、当期使用资产偿还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的能力。(六)资产营运能力分析。反映医院当期期末资产规模、结构、收益及质量情况。(七)成本管理能力分析。反映医院每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耗费的成本水平。(八)收支结构分析。反映医院收入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九)发展能力分析。反映医院通过各种经济活动不断扩大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情况。(十)工作效率分析。反映医院的病床、医疗设备利用率及出诊医生的工作效率情况。(十一)会计核算分析。反映医院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十二)内部控制分析。反映医院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实施情况。(十三)绩效考核分析。反映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当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0、十四)其他分析。对医院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分析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以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表、决算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为基础,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对医院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第二十二条财务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等。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第二十三条医院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按照本规定的口径和格式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不随意改变分析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第二十四条医院年度决算报告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11、,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等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决算报告的审核,重点关注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说明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分析报告质量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医院不得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分析报告。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医院决算和部门本级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数据。第二十八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12、汇总的部门决算应当以审核后所属医院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医院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第四章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第二十九条医院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每半年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其中下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年度财务决算形式报送。第三十条医院应逐步建立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聘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医院的年度决算进行审计。第三H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报送的年度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委托项目资金监管中心、内审中心等卫生计生系统内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或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
13、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将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三十二条医院年度决算审计的内容由受托单位根据年度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一)年终财务清理、结算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按规定清理、核对年度收支数字、各项往来款项和各项财产物资情况,以及年终结账情况等。(二)编制决算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包括各项决算基本情况、收支数额真实、准确性;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符合情况;成本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完整情况。(三)决算与预算差异的情况。主要审查医院预算执行结果与批复预算数相符合情况;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各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上报审批情况;年度各项收
14、入完成预算计划情况;各项支出按预算支付,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及其原因。第三十三条医院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的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可在该医院网站或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其作为医院评价、医院院长及其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财务核算等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编制医院预决算报告,提高报告准确性。不得人为编造财务数据。第三十六条医院是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医院应当按
15、照有关规定,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医院预决算信息。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预决算数据的分析,通过对医院预决算数据分析和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医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三十八条各级业务主管、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对医院财务预决算中反映的重大事项或者发现的特定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医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三十九条对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可提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人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财务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医院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