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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实施下的虚开认定与预防整个课程的核心:发票跟着“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走,根据该合同形式,开票方享有代收受票方相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权利(该权利相对国家而言,也是开票方的一种义务)。该合同不仅仅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以行为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形式。讲座背景:民法典实施后,新的交易模式不断推陈出新,需要在依法保障国家税款的同时,也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现代民商交易的安全快捷,优化营商环境。民商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非常复杂,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还是作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都不可能基于实质上的民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但做不到,而且有越俎代庖的嫌疑,毕竟这些属于民商
2、庭和仲裁庭的专属范围。而传统的三流一致观点明显与现代民商制度相悖,甚至严重冲击交易安全与现代民商制度,应当坚决摒弃。以票控税的最终目标是三个协调:1.让纳税遵从、税收执法、税法适用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高度协调。纳税人纳税遵从、税务机关执法中,只需要简单判断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是什么?根据该合同形式,开票方是否享有代收受票方相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权利(该权利相对国家而言,也是开票方的一种义务)?并据此判断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以此作为税收违法性认定的基础,也作为国家税款保障的技术基础。2保障国家税款与保障交易安全高度协调(不让无辜者遭受损失);增值税跟着让交易得以进行
3、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环环传递,从而保障国家税款;纳税人根据该合同形式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该合同判定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便捷。3.尊重纳税人私权利领域的选择与减少涉税违法行为高度协调。纳税人在私权利的多样化选择,促进了交易的繁荣,优化了资源的配置,税法也应给予充分尊重。比如,保兑仓交易、借名交易、信托、间接代理、让与担保等等,这些交易,纳税人对真实交易的判定以及发票开具非常困惑,实际上,只需要做到:增值税的处理以及发票的处理跟着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走,即可解决这些问题。特别的措施:对于生产经营者的无票购进,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39条处理(建议总局予以细
4、化);(个人认为,加强这个部门的堵漏,能堵死很大一部分虚开)我们先看两段话,这里不评判这两段话的正确还是错误:增值税的高度形式化1)销售方(开票方)的高度形式化I为减少纳税申报单位、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增值税有意将法律上的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予以区隔,以“表面上的名义人”作为纳税人,即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货物并使买受人取得处分权的主体,并不考虑该主体是否为经济成果的实际取得者。在应税事实的把握方面,亦仅关注创设销售标的物处分权这一“过程性”事实,而不关注该处分权的转让方和继受人是否为经济上的所有权人。2)购买方(抵扣方)的高度形式化2为确保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实施,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高度形式化的,将主张抵
5、扣的主体严格限定于签署商品销售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的当事人,并以取得记载与民事合同相符的交易内容的合法抵扣凭证为形式要件。未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即使实际负担进项税额或虽为实际买受人但非凭证记载的交易后手,亦不得主张税额的抵扣。这一高度形式化的抵扣要件,正是保证增值税负层层转嫁而不至于发生高昂征管成本的制度安排。I参见陈清秀:税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49-451页及黄源浩:论进项税额抵扣权之成立及行使,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2同上。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以及发票开具增值税是对产品(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的最终消费课征的税收,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
6、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所征收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3这里对增值税原理的介绍与人大立法研究、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保持一致(我国的增值税制度高度遵循这一原理),并予以示意图展示。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实际仅仅收取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税款(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原则),且只有该地的国家享有最终征税权(消费地原则)。BP:一个产品,无论经历多少流通环节、无论其组成部分来自多少个
7、国家和地区,该产品进入最终消费者的时候,无论进入该环节之前的税率是多少,理论上其所有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正好等于:最终消费环节的售价(含税价)(1+该环节的税率)义该环节的税率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第5页。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的时候,假定该购买方就是消费者,予以现行垫付增值税税款,如果该购买方并未将其用于生活消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为准)。如果用于生活消费,则该进项税额不予退还,注:虽没有用于生活消费,但是抵扣链条被打断也视为生活消费,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
8、等),则予以退还给该垫付的增值税税款。讲座上提醒(实际上,这里可以据此推导增值税的主要规定,并根据该原理判断相关规定的漏洞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留抵税额,本质上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当产品出口,需要适用零税率的时候,产生大量留抵税额,所以需要退税;国内正常交易,有时也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也应当予以退税。销项税额:购买方代为垫付的增值税税款,由销售方代为收取,该代收的税款即为销项税额,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当然,不宜由销售方代收的时候,由其他主体代收,比如,进口货物的时候,销售方是境外的企业,这种情况直接由海关代收)。思考题(课堂互动):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9、,能否由销售方代收?如果不能由销售方代收,该如何处理?扣缴义务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本质是考虑到由销售方代收不太靠谱,故而,不宜由销售方代收;实际上:即使国内的一般纳税人,其代收税款也未必靠谱,最典型的是走逃票等情况,个人认为,总局可以试点特殊的扣缴义务人制度,对于某些纳税信用等级的销售方或成立时间较短的一般纳税人等情况,可以要求或授权购买方直接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即结算后应当实际交给国家的税款)二销项税额(该企业应当交还给国家的代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应当退还给企业的、企业代为垫付的增值税税款)。(二)增值税中间链条的税收保障基础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3万元(其中增值
10、税13万元);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价税合计113万元的款项,其中包括了1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下列示意图:实线代表义务方向,虚线代表权利方向。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收取B公司的13万元,既是A公司作为卖家的权利,也是A公司作为代理人(代国家收取税款)的义务。代国家收取13万A公司 一 (代收代缴人, (代理人)支付13万B公司(第三人)国家(被代理人)该环节中,国家增值税税款得以保障、增值税税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所以国家可以放心对B公司予以退还1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而且,必要时候,国家可以通过代位权、撤销权来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收益。增值税中间链条的运行,完全依赖于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合同形式;另
11、外,企业取得的进项,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增值税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驶,应该遵循这种严格的形式主义,否则,极易戕害无辜和助长危害税款的行为。注:红色部分是发票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B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26万元,AB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时候,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该合同权力义务概括转移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113万元。于是,C公司给B公司支付了113万元,给A公司支付了226万元,取得了A公司交付给自己的产品。该案发票该如何开具?分析:我们认为,发票应当由A公司开给C公司226万元,B公司开给C公司113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3万元),因为:让交易得以进行
12、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开票方享有代收受票方相权利而言,这也是开票方的义务)案例二:B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26万元,B公司支付给A公司了226万元后,以339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对自己的收货权利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39万元的价格后,取得了A公司对应的货物。该案发票该如何开具?分析:我们认为,应当由A公司开给B公司226万元,B公司开给C公司339万元。因为:根据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开票方享有代收受票方相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权利(相对国家而言,这也是开票方的义务).案例三:A公司为了借钱给B公司100万元的款,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100
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一台设备;一年后,B公司将该设备以110万元(价税合计124.3万元)的价格购回。合同签订后,A公司给B公司支付了113万元的款项,一年后,B公司给A公司支付了124.3万元的款项。但是,设备本身一直在B公司,由B公司使用。该案的发票该如何开具呢?分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真借款,假买卖。但是,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上依旧应当按照买卖来处理(纳税遵从以及税收违法性判定上),因为:根据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开票方享有代收受票方相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权利(相对国家而言,这也是开票方的义务)。另外:税务机关可以以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借款事实的成立,并予以纳
14、税调整,但不宜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案例四: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从A公司购进了一台设备,成交价格为1130万元(价税合计);C公司为此给B公司支付了1150万元的款项。该案的发票该如何开具呢?该案之中,A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B公司(1130万元),B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C公司(115万元)。囚为:版让交易得以进行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开票方享有代收受票方相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权利(相对国家而言,这也是开票方的义务).案例五: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了C公司一台设备,成交价格为1130万元(价税合计);C公司为此给B公司支付了1150万元的款项。B公司支付给了A公司1110万元。该案的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15、?我们认为,该案例中,应当认定: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C公司。发票应当由A公司开给B公司,B公司开给C公司。因为:即使B公司走逃,不宜因为A公司是实际经济享有人而判定B公司开给C公司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否则会危害交易安全,因为:C公司不可能审查B公司背后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即使能够审查,也无权干预。案例六:驾校有一些教练是挂靠驾校的,系挂靠教练,挂靠教练以驾校的名义购买教练车。发票该如何开具?我们认为:该案中,发票应当由:销售方开给4S店,当车辆过户给教练后,再由驾校开票给教练。案例七:A公司以一套房产,作价100o万元,抵顶了A公司对B公司的1000万元负债;B公司尚未过户,即将该受领该房产的权利,以1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法院支持了。我们认为,至少在增值税上,应当认定为:A公司销售给B公司(IooO万元),B公司销售给C公司(1300万元)。(三)从增值税末端环节的原理分析假如上面的那一批货物,经过流转,最终由C公司销售给李四,李四是终端消费者,将该产品用于生活消费国家(代收代缴人):为二人)(代理人)支付39力上图中,虚线代表权利,实线代表义务,对于C公司来说,收取李四的39万元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