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案例介绍】1995年,上海捷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公司”)宣告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开发和交易。1998年,捷强公司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造了幢住宅大楼,取名“捷强大厦”。大厦于1999年8月建成。随后,捷强公司曾以多种方式发布此楼盘正待出售的消息。上海富骋联合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骋公司”)得知此事后,准备购买此大厦作为员工宿舍,于是派人与捷强公司接洽。双方经友好协商,于1999年10月9日签定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捷强公司以1700万元的价格出售捷强大厦给富骋公司,并承担房产转移过程中的一切税收
2、和费用。10月12日,捷强公司提议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并表示如果富骋公司同意的话,富骋公司可以收购捷强公司,意在通过此举免除各项税收和费用。接着,双方就收购事宜进行了磋商,协议解除于10月9日签定的房产转让合同。在各方股东会作出同意收购的决议后,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订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份,约定捷强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以2300万的价格转让给富骋公司,由富骋公司享有捷强公司的全部股本。此后,富骋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得知此事后,认为虽然两公司签定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但捷强公司最终还是将房产转移给了富骋公司。其行为名为收购,
3、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变相的买卖行为,遂要求两公司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否则以偷税论处。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不服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几种观点】对于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以及捷强公司与富骋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税务机关认定正确、合法。富骋公司与捷强公司公司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以达到偷漏税款的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依法补缴所欠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虽然曾有过进行房产交易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但是该合同已被当事人解除,始终未得到实际履行,不可
4、能产生合同履行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双方收购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均合法有效,税务机关的主张无从认定。【评析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呢?笔者认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捷强公司与富骋公司并未从事上述活动,且两者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的,不存在隐瞒事实、欺诈税务机关的行为,将其认定为偷税缺乏法律依据。况且,合同双方既然可以协议订立合同,也有权协议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尤其要明确的是,在解除合
5、同与收购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紧密的、必然的、有效的因果联系。税务机关的主观推断由于缺乏有力的事实加以支持而不足以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在于如何认定合法的避税行为以及该避税行为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考察,这些措施和手段可分为两类一合法避税和非法偷税。两者虽然在形式上均表现为避免了全部或部分纳税义务,但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不同。合法避税的当事人常常在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等)来减少纳税;而非
6、法避税的当事人所采取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隐瞒收入、虚报支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减少纳税;其次,前者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法律,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还应受到法律保护;后者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最后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详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2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的课税对象均为实际发生的销售行为。所以,只有在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实际的房产销售行为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才能向当事人征收上述税款。富骋公司与捷强公司虽然曾有过进行房产交易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但是该合同不但始终未得到实际履行,而且已被当事人合法解除,应视作与合同没有订立具有相同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纳税人在利润极大化的目标下,产生了强烈的减少税收的动机和要求。另一方面,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我国税法体系的不规范、不完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广泛存在客观上给纳税人提供了合法避税的条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纳税人在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有合法避税的权利,只有明确合法避税和非法偷税的区别,才能既保障国家税收不被非法侵吞,又保证国家征税权依法行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