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安全防范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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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建筑安全防范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古建筑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防护区域和部位、安全防范要求、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与验收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安全防范,其它古建筑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术语和定义略4基本要求4.1 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古建筑安全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及安全防范体系建设。4.2 安全防范应坚持对古建筑最小干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文物不受损害。4.3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运行与维护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在内的保障体系。4.4 应综合考虑古建筑规模、文物价值和安全防范需求,合理规划防护区域和部位,确定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内容。4.5 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应与古建筑的整体风貌、建(构)筑物特点和材料工艺特性等相协调。4.6 安全防范系统的信息传输应采用专用网络。4.7 安全防范系统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8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应制定专项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4.9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应结合安全防范需求,加强人力防范、

3、实体防范或电子防范措施。5防护区域和部位5.1 重点防护区域和部位古建筑安全防范重点防护区域和部位包括:a)周界;b)周界出入口;c)人员密集场所:d)古建筑本体;C)点灯、燃香区域;f)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库房;g)彩画、壁画、塑像、雕刻、题名、题记及其他重要文物保护目标;h)对外服务窗口;D供电、供气、通信等设备间;j)安防监控中心/安防专用设备间;k)其他经评估应重点防护的区域和部位。5.2 一般防护区域和部位古建筑一般防护区域和部位包括:a)行政办公区;b)商品服务区;c)生活区;d)机动车停车库(场)、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e)其他经评估应防护的区域和部位。6安全防范要求6.1 人力

4、防范6.1.1 应配备满足安全防范需求的安全防范人员,并配备执行任务所必须的装备。6.1.2 1.2应建立健全与安全防范工作相适应的值机守护、巡查处警、系统运维、安全管理等制度。6.1.3 应明确安全防范人员岗位要求和职责分工。系统值机、现场守护、巡查处警等人员应24h在岗值守。6.1.4 安全防范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实战操作能力。6.1.5 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每季度应至少演练1次,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措施。6.2 实体防范6 .2.1周界宜具有连续闭合的实体防范措施。7 .2.2周界车辆出入口宜具有防冲撞设施,防冲撞设施

5、应满足GA/T1343相关要求。6.2.3进行安全检查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应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布设安检引导、指示标识,地面标识应清晰、耐磨。候检区隔离栏杆、软质导流围栏等隔离疏导设施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6.2.4对外服务窗口、游客入口及易造成人员聚集的公众活动区,宜设置隔离栏杆或软质导流围栏等隔离疏导设施,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6.2.5彩画、壁画、塑像、雕刻、题名、题记及古建筑本体不宜触碰部位,宜设置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类型、材质材料、规格尺寸、结构强度、固定方式等应满足防护要求,并与现场文物环境风貌相协调。6.2.6安防监控中心/安防专用设备间及供水、供电、供气、供

6、热、通信等设备间的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其防盗安全等级应不低于GB17565规定的3级防盗安全级别。6.2.7具有锐利边缘、触碰时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防护设施,应在其安装区域设置警示标识。6.3电子防范6. 3.1重点防护区域和部位防护要求7. 3.1.1周界防护应具有入侵探测、视频图像采集等功能,可具有声音复核功能,视频图像采集宜具有入侵检测、目标跟踪等功能。入侵探测的防护范围应完整封闭,不应有盲区。周界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不同方向应为不同防区,同方向单个防区应不大于100m。用于周界防护的室外控制器、设备箱/柜应设置在周界防护范围内,并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8. 3.1.2周

7、界出入口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功能,可具有声音复核功能。周界游客出入口防护应具有紧急报警、有线/无线通讯等功能,宜进行人证核验;周界车辆出入口视频图像采集宜具有车牌识别功能。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可设置安全检查系统。9. 3.1.3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宜具有人员密度监测、运动行为识别、目标跟踪等功能。10. 3.1.4古建筑本体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对外的门、窗、管道口等防护应具有入侵探测功能。11. 3.1.5点灯、燃香区域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宜具有烟火识别功能。12. 3.1.6可移动文物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库房等场所防护,应满足GA27

8、和GB/T16571相关要求。13. 3.1.7保存有彩画、壁画、塑像、雕刻、题名、题记及其他重要文物保护目标的防护部位,应具有入侵探测、视频图像采集等功能。对公众开放部位防护应具有紧急报警功能。14. 3.1.8对外服务窗口外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售票处内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声音复核、紧急报警、有线/无线通讯等功能。15. 3.1.9供电、供气、通信等设备间防护应具有入侵探测功能,宜具有报警复核功能。16. 3.1.10安防监控中心/安防专用设备间防护应具有出入口控制、视频图像采集等功能,监控中心内防护应具有紧急报警、有线/无线通信、视频图像采集等功能。17. 3.1.11应结合重

9、点区域和部位分布情况,规划电子巡查路线、确定电子巡查点位。18. .2一般防护区域和部位防护要求6.3.2.1行政办公区及生活区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可具有出入口控制功能。6.3.2.2商品服务区防护应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宜具有入侵探测功能。6.3.2.3机动车停车库(场)、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出入口和内部防护宜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6.3.2.4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区域和部位,根据安全防范管理需要采取相应的电子防范措施。6.3.2.5应结合一般防护区域和部位分布情况,规划电子巡查路线、确定电子巡查点位。7安全防范系统7.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7.1.1 入侵探测的技术类型应与现场环境相适

10、应。7.1.2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入侵和紧急事件,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0系统报警后,应具有声、光指示功能,并能准确指示发生报警的位置。7.1.3 系统应能与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7.1.4 系统应能对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且不可更改。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cl,7.1.5 前端设备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等报警功能。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断电报警等功能。7.1.6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2581、GB55029相关规定。7.2视频监控系统7.2.1系统应能对监控区域和目标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采集和监视,对视频采集设备及其信息进行控制,

11、对视频信息进行记录和回放,监视效果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7.2.2系统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7.2.3用于区域监控的实时显示及回放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车辆活动情况;用于人员出入口监控的实时显示及回放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和活动情况;用于车辆出入口监控的实时显示及回放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出入车辆的号牌、车辆外部特征及活动情况。7.2.4系统显示及回放图像在水平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1920,在垂直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1080。7.2.5系统应能对所有视频图像进行实时记录,存储图像的帧率应不小于25fps,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0d。经复核确认

12、后的报警图像应长期保存,重要图像宜备份存储。依法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储存时间应不小于90do7.2.6系统应具有与其他平台对接、进行多级联网的能力,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28181相关规定。7.2.7公共安全重点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应符合GB37300相关规定。7.2.8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系统,其功能性能应符合GB/T31488相关规定。7.2.9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5029相关规定。7.3出入口控制系统7.3.1系统应具备对目标在出入口的出入行为实施放行、拒绝、记录和警示等功能,疏散通道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不经凭证识读操作即可

13、通行的要求。7.3.2系统应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出入口的行为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与相关出入口的视频图像联动。7.3.3系统应具有时间、地点、出入人员等信息的显示、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7.3.4出入口控制系统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d07.3.5出入口人证核验设备应能对出入人员及其凭证包括身份证件、人体生物特征信息、载体凭证(IC卡、信息钮、RFlD标签)、PIN等进行一致性判定,并根据判定结果允许或拒绝其通行。应能记录出入人员的身份证件、抓拍图像等信息。7.3.6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7078、GB55029相关规定。7.4声音复核系统7.4.1复核系统利用音频技术探测现场声

14、音、对报警区域的声音进行拾音收听,核准报警区域现场情况,以确定警情的真实性。7.4.2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内人的语音、人走动以及撬、挖、凿、锯、砸等动作发出的声音。7.4.3使用数字声音复核系统时,应保证声音信息的完整性和时效性。7.4.4声音复核系统作为音频报警使用时,报警阈值应能根据现场环境条件进行设定和调整。7.4.5在背景噪声不大于45dB(八)的情况下,声音复核设备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90%时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满足现场入侵探测和/或视频图像采集覆盖范围的要求。7.4.6声音复核系统的谐波失真应不大于5%,信噪比应不小于50dB,频率响应宜为100HZ12kHz3dB1,7.5电子巡查

15、系统7.5.1应能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编辑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间等。7.5.2应能按照设定的巡查方案,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管理。7.5.3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安防监控中心值机人员的通信联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电子地图上应实时显示巡查人员的位置及巡查轨迹,并具备异常事件报警功能。7.5.4应能对系统操作、巡查、报警、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且不可更改。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do7. 5.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5029相关规定。7.6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7. 6.1应具备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与图像抓拍、行车信号指示的功能,并能对停车库(场)内的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实现综合管理。8. 6.2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采用编码凭证和/或车牌识别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识别。9. 6.3应能对系统操作、出入事件、报警、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且不可更改。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do10. 6.4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5029相关规定。7.7 专用通讯系统7. 7.1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和现场情况,可选择采用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实现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远程指挥。8. 7.2有线对讲系统应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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