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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平罗县水务局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
2、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县委领导。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3、第六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水务局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内部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职称评聘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
4、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党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
5、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三章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第十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区、市、县委的决议、决定及指示在水务系统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区、市、县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第十一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第十二
6、条建立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十三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十四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局领导班子分工,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
7、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四章议事决策第十六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
8、十七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区、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
9、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九条党组会议须
10、按照以下程序决策:(一)议题确定和会议材料。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需报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局办公室汇总(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经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党组各成员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
11、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
12、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第二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机关各科室、单位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
13、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
14、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第二十三条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党组成员要
15、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全体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区、市、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二)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基层群众等制度,每个月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一次以上。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三)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水务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
16、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或局务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调查报告以上。(四)党组成员要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基层单位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基层单位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五)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调研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第二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区、市、县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