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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流程一、提报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成立筹备组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三、筹备组开展相关工作
2、(一)召开筹备小组会议1、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筹备小组会议2、一次性告知筹备工作程序3、筹备小组成员推选组长并进行工作分工(二)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四、成
3、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五、业主委员会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包括各项会议记录和决定结果公告,以及相关参与人员签字);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管理规约;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