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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我院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学活动。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分别为:A-课堂(含上机、实验)、B-作业、C-考试、D-成绩。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H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组织机构及职能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行使日常职能。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学院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报共
2、达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第七条责任人一学年内构成两个IH级教学事故的按II级教学事故认定,构成三个HI级教学事故或一个In级和一个II级教学事故或两个级教学事故的按I级教学事故认定。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八条对于In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第九条对于H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通报批评,且责任
3、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第十条对于I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只能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且取消当年事故责任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学院将对其实行缓聘甚至解聘。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当事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罚。第十二条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反馈后1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位应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事故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原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办公室存档,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留复印件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院内以前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